【颁发部门】: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颁布日期】:1964-4-10 【执行日期】:1964-4-10
一、有关职工疾病和医疗待遇问题
1.问:患病职工经医师检查后,证明可以恢复工作,在未分配工作以前,工会是否还发给疾病救济费?
答:经医师证明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可以恢复工作的,工会即停发疾病救济费,交由企业行政分配工作。
2.问:有些厂矿企业超过6个月长期慢性病的职工很多,应该怎样解决?
答:在凡是有长期慢性病职工的厂矿企业,一般都应该注意做到以下各点:
(1)企业医疗部门对长期病号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积极给予治疗,使其尽早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
(2)企业医疗部门应当切实根据患病职工的病情,严格掌握批准病假,健全批准病假制度;特别是对于已恢复健康的职工,应该及时督促其上班工作;对个别有意怠工,要求延长病假,无理取闹的,要给予监督和适当批评教育;
(3)经过医疗部门检查诊断确定已经恢复健康(或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提出证明可以恢复原工作或改作轻工作的,应停止发给疾病救济费。其工作问题和生活问题由企业行政负责解决。
3.问: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职工,复工后几天内旧病复发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病愈复工时,最好规定一个试工期,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前后的病假应继续计算。如果本单位没有规定试工期,职工确定病愈真正恢复健康,经医生证明可以复工,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其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以便继续领取病假工资,其上班几天后,又请病假,应将其复工前病假时间与复工后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4.问:暂列编外的病弱职工,在未作最后处理期间,其本人及其家属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应与在职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5.问:职工患病停工休息一段时间后,医师确定他半日工作半日休息,其病假时间如何计算,疾病待遇如何计算?
答:半休的时间,以两个半天折合一天病假计算。半日工作由行政计发半日工资,半日休息按保险条例13条甲、乙项的规定计发半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6.问:在发冬季烤火费的地区内,6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号,是否发给冬季烤火费?
答:可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烤火费。在其他科目中列支。
7.问:怎样掌握批准工人、职员的病假,病伤职工治疗痊愈需要复工和病伤职工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由谁来确定,国家在这方面有无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57年2月26日曾以(57)卫医崔字第68号和(57)会险通字第19号发出“重点试行‘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试行办法’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联合通知”,在这两个试行草案中,对于如何掌握批准职工病假和怎样鉴定病伤职工的劳动力状况都初步作了一些规定。
8.问:职工停止工作治疗时没有病假证明,能不能享受保险待遇?
答:不能。如当时无法取得医生证明时,也必须经工会小组长或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后,才能享受。
9.问:工人因头晕、腹痛、只请2、3小时或半天假的,是否按病假计发待遇?
答:原则上应累计计发病假待遇。但如计算有困难时,企业行政方面也愿意惯例计算也是可以的。
10.问:职工病伤请医生出诊的费用由谁负担?
答:职工擅自请医生出诊的一切费用,均由职工本人自理。但如患急性病本人确实不能到医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必须出诊的,出诊费和医疗费由行政负担。
11.问:工人请事假回家,到家后生了急病来信续假算不算病假和能不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职工如果在请事假期间内生急病,可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疾病待遇享受,但在享受待遇时必须有当地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当地的卫生医疗机构的证明。
12.问:职工患病以后,可不可以找中医看病?
答:职工有病找中医医治,在医疗待遇上应该和看西医一样,但必须到企业的特约中医或经企业医疗部门介绍的中医处治疗,才能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处理。私自找中医看病,其费用由本人自理。
13.问: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来不及到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自己就地找医院或大夫诊断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谁负担?
答:没有经过企业行政同意而私自在外面找医生看病,其所需医药费用由自己负担。职工如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自己上附近的医院诊治,持有医院急诊证明,其治疗费用,可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但经过急诊之后,仍应回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
14.问:职工在指定医疗治不好,必须转院时,由谁决定?
答:工人和职员患病或负伤,在该企业的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是不是需要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应由医院决定。
15.问:职工治病须用膏方,可否作为一般药品处理?
答:一般像虎骨膏等一类的膏方,如果不是经医生认为是治疗病症上确实必须的,费用由自己负担。但如果是治疗非用膏方不行,经医生处方,也可作为一般药品处理。
16.问:职工自己买的药品,费用由谁负担?
答:由职工本人负担。但凭企业医疗机构的医生正式处方购买的,其费用可由行政医药卫生经费中报销。
17.问:有些特约联合诊所医生,在处方上给职工开上鸡、老酒、蹄子、糖……等物品,能否由企业行政负担?
答:鸡、老酒、蹄子、糖……等物品不属于药品范围,不应由企业行政负担。
18.问:职工眼睛有散光的毛病,常常头痛,妨碍工作,请医生给他配了一副眼镜,这笔钱由谁开支?
答:应由职工本人自理。
19.问:职工镶牙的费用应由谁负担?
答: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果是因工负伤需镶牙齿,这笔费用应由企业行政负担;如果是非因工负伤镶牙齿,其材料等费用应由职工自己负担。
20.问:职工矫正口吃,是否可按疾病待遇处理?
答:经与卫生部研究认为:口吃是一种由语言习惯上造成的生理缺陷,不是疾病。所以职工矫正口吃时不能按疾病待遇处理,一切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61.问:工人在生产时间打架负伤,其医疗期间工资和医药费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生产时间打架,是一种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企业行政和工会应当对他们进行教育。被打负伤的职工,其医疗期间的待遇,可比照非因工负伤待遇处理。
62.问:职工骑自行车上下班,途中因自己不慎被汽车轧伤,可否算因工负伤? 答:不能。
有关死亡待遇问题
63.问:某职工患有高血压症,在工作中突然因脑溢血死亡,算因工死亡还是算疾病死亡?
答:应算因病死亡。
64.问:在工作时间生急性病(如霍乱、盲肠炎等)死亡是否算因工? 答:不能算因工。
65.问:工人上下班坐公共汽车,汽车翻了,负伤死亡,如何处理?
答:按非因工负伤和死亡待遇处理。
66.问:职工因工死亡后,其妻另行结婚,其子女是否继续领取抚恤费?
答:原则上其子女可以继续享受抚恤待遇,如果新夫愿意而确也有能力供养前夫的子女时,就不再领取抚恤费。
67.问:职工因工死亡时没有供养直系亲属,能不能发给抚恤费?
答:职工没有供养直系亲属,如有直系亲属,可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
68.问:职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自杀是否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凡属政治性自杀(指确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69.问:职工因工死亡,其家属亲临料理丧事,其往返旅费由谁开支?
答:原则上由自己负担,如果本人负担有困难时,由企业行政设法予以适当补助。
70.问:职工因工死亡后,其家属要求把灵柩运回原籍,费用如何解决?
答:不提倡运灵,应设法说服其家属,就地埋葬或火葬,如果其家属一定要运回,所需运费,由其家属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
71.问:学徒工因工死亡后,是否发给其家属抚恤费?
答:劳动部1960年曾以(60)中劳薪马字第021号函复贵州劳动局:“……企业行政应当对其家属加以慰问并发给一次性的抚恤费,其数额由企业行政酌情决定”。
72.问:1958年以前退休职工办理易地支付待遇以后死亡时,很难查询原单位的平均工资,其丧葬补助费如何发给?
答:按当地企业平均工资计发,或者按退休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规定发给。
73.问: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职工死后,他的家属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吗?
答:不能享受。因职工本人已经在法律上丧失了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其家属享受待遇的权利也应意味着消灭。如生活上有困难,可请求当地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74.问: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因病死亡后,遗留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如何解决?
答:一、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由于长期参加革命工作,在预期环境或长途行军作战中而积累起来的严重慢性病发展而造成的死亡,在取得原部队团或县以上机关证明后,可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二、如果不合乎第一种情况,可按保险条例规定,发给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这项费用按低生活水平计算用完后,生活有困难时,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可做特殊问题,由企业按困难补助办法妥善解决。
有关残废待遇问题
75.问: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由于技术提高而增加了工资,已超过了残废前的工资,其原已享受的残废补助是否要减少或取消?
答:如果残废程度没有改变,只是由于个人进步或技术提高而增加工资,其原已享受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不应减少或取消。
76.问:工人因工负伤治愈后,因残废不能做原来的工作,改做其他轻便工作,仍领原来的工资,能不能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
答:没有降低原来工资的,不发给因工残废补助费。
77.问:职工因工残废,已按规定发了因工残废补助费,后来身体完全恢复了健康,又能作原工作了,并恢复原来工资,或者残废加重了,由部分残废变成了需人扶持的残废,这样,其待遇是否随着残废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答:其待遇应当随残废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78.问: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调到不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工作,其原来享受的补助费应如何处理?
答:原企业介绍工资关系时,应将原来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包括在本人工资之内,一并介绍给调入单位。
79.问:职工因工负伤残废后,由企业负责安装的假腿、假手,坏了以后的修理和换装费用应由谁负责?
答:如果是在该假腿、假手的保证使用年限之内坏了需要修理的修理费,应由本人负担,如本人负担确有困难时,可请求企业行政和工会给予适当的补助和救济。如果假腿、假手已超过使用年限坏了需要修理或重新全装时,其所需费用,仍由企业方面负担。
80.问:职工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安装假腿、假眼睛,其费用可否由行政负担?
答:不能。如果是生活上所必需,但经济上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141.问:矿上有些临时工人,每月工作5、6天的或者十几天,就回家去种地,他们的工龄怎样算?现在他们已改为固定工人,可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答:半工半农的临时工,实际上主要是靠种地为主的,因此,担任临时工期间不计算工龄,他的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应该自改为固定工人之日起计算。
142.问:半工半读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半工半读应确定以哪样为主,如在学习为主,即不应计算工龄;如以作工为主,即按工作日计算工龄。
143.问: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职工或社员,以后转入国营或公私合营企业后,他们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此问题劳动部1960年4月7日以(60)中劳薪久字38号函复如下:
一、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长期工,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可以作为企业的长期工。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也可以作为连续工龄,并且与所在企业单位的长期工,享受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下同),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未经上级批准转为长期工的,仍然为临时工,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可以按照所在企业单位的临时工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过上级批准转为长期工的,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最后一次作临时工的期间,可以作为连续工龄,并且与所在企业单位的长期工,享受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职员,可以分别不同情况仿照工人的办法办理。
二、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并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可以作为企业的长期工或职员,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作为连续工龄,并且和所在企业单位的长期工、职员,享受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小业主,按照私方人员的规定办理。
三、其他在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工人、职员,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都可以仿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144.问:原来在运输合作社、合作商店工作的职工和社员,后转到国营企业工作,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如果他们所在社是统一经营,集体分配,本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在合作小组或者其他组织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145.问:解放初期,工会组织把零散的建筑工人和搬运工人组织了起来,名义就叫建筑工会或搬运工会,有专人管理生产业务。即统一承揽活,分配个人去做,收入除留一小部分管理费外,主要分配给个人。以后这些工人在上述基础上组织了搬运大队或转入了国营建筑公司。他们的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答:如工人从工会组织起来以后,工作未间断过,其连续工龄可以从工会组织他们生产之日起计算。
146.问:某些工人以前在私营商店当店员,1953年“三反”商店倒闭后,他参加了政府劳动部门组织的生产自救性的生产。以后在生产自救的基础上成立了生产合作社,合作社以后又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或国营企业。他们的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答:其连续工龄应从成立生产合作社时算起。
147.问:在社会主义改造中,有一部分职工由私营企业调到国营企业工作,其连续工龄应该怎样计算?
答:其以前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期间和到国营企业工作期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48.问:由劳动部门的劳动调配站调配的无固定雇主的建筑、搬运工人的工龄怎样计算?
答:因为他们主要是靠作临时工的工资收入来维持生活,他们无固定雇主,作临时工的时间可以算为一般工龄,至于他们的连续工龄则应从转入本企业作固定工作之日算起。
149.问:解放前自动离职,解放后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其连续工龄应如何计算?
答:应从最后回厂之日计算。离职前的工作期间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150.问:有些厂在解放初期,曾因故减产,将职工派往其他工厂工作,有部分工人被遣散回家,后因该厂扩大生产,又将这些工人召回厂来,这些工人的连续工龄应怎样计算?
答:其被调派期间和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及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都应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51.问:解放后,被精减职工再参加工作时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52.问:井下矿工的工龄,一年当1年零3个月计算,但煤师和工程师大部分工作时间在井上,有时也下井,他们的工龄是不是也同样计算?
答:他们的工龄一般地应该和井上的职工一样计算。如全年有2/3的时间在井下工作,可按井下工的工龄计算办法折算。
153.问:长年在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是否折算?
答:常年居住在4500公尺以上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工,工作满1年以上,每在此地区工作1年,其工龄均按1年零6个月计算,常年在4500公尺以上地区流动工作,工作满1年以上,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1年,其工龄均按1年零3个月计算。
154.问:井下工人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和患病在6个月以内期间,其工龄是否也按井下工龄折算?
答:因为其在治疗期间没有下井,不能按井下工龄折算。
155.问: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痊愈者,可以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以后痊愈,仍回原企业工作者,其患病前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和6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以及复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超过6个月以后的医疗期间,不作工龄计算。
156.问: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职工,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半日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半日休息在1年以内(折合半年)的,也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超过1年的,半日休息期间即不计算工龄。
有关实施范围和哪些人不能享受保险待遇的问题
157.问:政府机关和企业管理机关如何分别?
答:政府机关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委、局、处等而言,其全部管理费用、业务费用是由行政经费开支的,均属政府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管理机关是指经营企业的单位而言,其管理费用与业务费用是完全由本企业或所属企业的业务收入项下开支的,即为企业管理机关。
158.问:国营农牧场是否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答:没有按规定提交工资总额3%的劳动保险金的,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如只提取工资总额2%或1.5%的劳保费的,其劳保待遇问题,可采取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解决。
159.问:季节性的工厂,如打蛋厂、打包厂、制冰厂,如何实行劳动保险?
160.问:在目前企业调整中,有些原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缩小了或暂时停产,其留守人员是否继续实行劳动保险?
答:原则上应该继续实行劳动保险。但对个别企业,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劳动保险金时,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也可停止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不再继续按月缴纳工资总额3%的劳保金,有关职工的各项劳保待遇,由企业行政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直接支付。
161.问:劳改企业的职工是否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答:不实行,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规定办理。
162.问:被剥夺政治的人能不能享受企业行政方面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待遇?
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如因工负伤,行政方面可给予治疗,并发给医疗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在患病时,如本人无力负担医疗费用,企业行政方面也可以适当照顾。
163.问:受到降职处分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是否可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如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又是正式职工,仍可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64.问:右派分子在未摘掉帽子之前,是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凡未被开除公职的右派分子,继续参加生产和工作,其有关因工负伤、疾病医疗、生育、死亡丧葬、家属抚恤等待遇,均与其他职工同。但他们的未摘掉右派分子帽子之前,均不得享受退休待遇。
165.问:在社会主义改造中被安排到国营、地方国营企业的小商、小贩,可不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被安排到实行劳动保险企业的小商、小贩,进入企业以后,已经成为企业中职工的一员,应当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66.问:不在企业行政编制以内的人员(如理发员)可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要根据他们的工资由哪里支付来决定。如果他们工资企业企业行政管理费或福利费项下开支,在行政编制以内,应和该企业职工一样享受保险待遇。如果他们的工资不是由企业方面负责开支,就不能与企业职工一样享受保险待遇。
167.问:在实行劳动保险企业中的专职文化教员,他们的工资由工会文教费支付的,可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可以享受。劳动保险金由工会组织按这些专职文化教员的工资总额3%提出,交由企业行政方面,一并缴纳。他们的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工会组织付给;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其他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和企业内的工人职员同。
168.问:由工人中提拔到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政府机关工作的专职干部,应该如何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由工人中选举出来的工会基层委员会专职干部,按工会法17条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可以继续享受由企业行政方面支付的劳动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如果是被提拔到上级工会组织和政府机关工作的,根据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的精神,他们的劳动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应该按所在机关的规定办理。
169.问:有些职工,因工作调动,到新工作单位报到,有途中发生了病、伤、残或死亡事故,应由哪个企业发给劳动保险待遇?
答:应由新调用企业按规定办理。
有关各项待遇计算标准问题
170.问:计算疾病、生育、工伤、残废、死亡等各项社会劳动保险待遇时,是否包括保留工资?
答:原则上应和计算退休费统一起来,不包括保留工资在内。但有些职工的保留工资如不属于私营企业带来的不合理的过高工资,而是由于调动工作改变工种后,新工作岗位工资低于原工资,经领导批准暂时保留原工资待遇的,他们在享受疾病、伤残、生育、死亡等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仍可按调换工种前的原工资数额计算待遇。
171.问:航运系统船员退休费,包不包括船岸差额在内?
答:船岸差额是一种津贴性质,计算退休费时,不包括船岸差额在内。
172.问: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在患病、退休、退职或死亡时,是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发给抚恤费、救济费和补助费的,这里所说的“本人工资”是否包括因工残废补助费在内?
答:包括因工残废补助费在内。即将所得工资和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发给劳动保险待遇。
173.问:享受退休费、因工残废抚恤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的职工和享受因工死亡抚恤费的职工家属,在企业进行工资调整后,其所享受的待遇是否也跟着调整?
答:企业进行工资调整和工资区类别变动,只适用于在职生产的工人、职员,因此,享受退休和死亡等劳动保险待遇者,就不参加企业的工资调整。所以其原已领取的劳动保险待遇标准,不因企业工资调整和工资区类别的变动而变动。
174.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的平均工资,是否随着企业平均工资的变动而变动?
答:应随着企业的平均工资的变动而变动。
175.问:计件工资的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何计算?
答:以本人工资计算待遇时,均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的按退休细则25条规定办理。
176.问:企业因故停工或减产,工人工资只发给85%(或其他比例),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停工减产期间,职工享受保险待遇时仍按本人原有工资计算,但所领得的保险待遇不得高于在职同等级工人的停工减产期间的工资。已领取退休费、因工或非因工残废退职抚恤费、救济费的职工,仍按原确定标准支付,不受停工停产的影响。
有关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问题
177.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在当地公立医院治病是否可以报销1/2的药费?
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戊款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1/2,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根据这一规定,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论与职工同居或不同居,住在城市或农村,凡患病时能够到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时,即可享受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戊款规定的医疗待遇。患病时未在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者,其所需诊治、医药等费用,应由本人自理。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由基层适当补助。
至于因工作需要被调动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原单位已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在职工调动后,因当地宿舍条件限制不能同职工前往,患病在当地公立医院治疗,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医药卫生补助费中,按照规定给予报销1/2的药费。
178.问:实行劳动保险单位的职工,被派出国帮助其他国家进行建设的专家,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否仍享受原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
答:其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享受原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
179.问:厂矿企业中的职工应征服兵役以后,其家属是否享受原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
答:根据1956年2月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厂矿企业职工入伍后其家属待遇问题的批复:在新的军人家属优待条例未颁发前,凡厂矿企业职工应征服兵投后,本人在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仍应享受原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
180.问:领取退休费、因工残废抚恤费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还能不能享受医疗待遇?
答:因职工本人已不是企业在册人员,所以供养直系亲属也就不能继续享受医疗待遇。
181.问:职工病伤超过6个月的,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否仍继续享受50%的医疗待遇?
答:职工病伤虽然超过6个月,但仍还是企业在册人员,所以其供养直系亲属仍可享受50%的医疗待遇。但职工医疗终结后,改领非因工残废救济费的,其供养亲属就不能再享受医疗待遇了。
182.问: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是否还可享受原企业的医疗待遇?
答:不能享受了。
183.问: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可否转院治疗?
答:一般的不主张家属转院治疗,如果自己转院医疗,其全部费用本人负责,如果不转院治疗,就有生命危险,经医疗证明,企业同意,是可以转院治疗的,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
184.问:职工家属患急病、负伤医疗施行手术,需要输血费用由谁负担?
答:经医师决定因病必须输血,其输血费用由企业补助1/2。
185.问: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戊项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时……免费诊治”其中“免费诊治”应如何解释?
答:“免费诊治”是指挂号费、注射费与普通检查费,并包括普通化验费。
186.问: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四类分子,是否可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是四类分子,在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有关如何划分供养直系亲属问题
187.问:夫妻都工作,共同抚养子女,如何确定供养直系亲属?
答:应本着“算细帐、合理分担”的精神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即以全家人口除全家收入,得出每人每月平均生活费,然后看职工本人所挣工资能够养活几口人,再从这几口人的范围内确定供养直系亲属。例如夫在本厂工作,每月工资60元,妻在他厂工作,每月工资45元,共同供养3个子女和两个弟妹,即全家7口人共同生活,平均每人生活费15元,这就是说,夫只能养活3人,妻只能养活2人,如果这5个家属都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则夫登记保险卡片时可登3人、妻登记2人。
188.问:兄弟俩都在实行保险条例单位工作,工资都是30元,共同养活母亲,另无其他家属,如何确定供养直系亲属?
答:如果母亲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则兄弟2人可商议由一方确定为供养直系亲属或户口在哪一方,就确定享受那一方的待遇。
189.问:两个母亲,都由职工本人供养,是不是都算供养直系亲属?
答:生身母亲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非生身母亲,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90.问: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农村,是公社社员,有劳动力可否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答:职工的直系亲属住在农村是公社社员,有劳动能力,获有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一般社员最低生活水平者,即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对于虽然入了社,但无劳动力,收入极少,不能维持社员最低生活,确实每月依靠职工寄钱养活,而且经过公社大队证明者,可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191.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住在城市,参加了城市公社举办的企业工作,有固定收入,是否还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如果参加公社企业工作,是社办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按月发工资,能维持本人生活的,即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果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不多,不能维持本人生活的,则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92.问:有些职工的家属作临时工、摆小摊、捡破烂等,没有固定收入,如何确定供养直系亲属?
答:没有固定收入时,要把家属收入算的十分准确是很难的,但根据一般的情况或全年平均数还是可以把家庭收入大体上肯定下来,大体肯定了家庭收入后,再根据“算细帐、平均分担”的办法就好确定供养直系亲属了。
193.问:职工的父亲有工作,工资收入只能维持其父母的生活,其弟、妹是否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如其弟、妹确靠其工资收入供养,即可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194.职工的父亲,年龄不满60岁,有劳动力,没有工作,母亲有疾病,他的父母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吗?
答:他的父亲年龄不满60岁,有劳动力,不能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母亲如果没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父亲的收入也极少),主要依靠职工供养时,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95.问:一职工和他的父亲同在一个实施劳动保险的单位工作,其母原列为其父的供养直系亲属,后来其父因病死亡,其母领取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但其要求将其母转为他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否可以?
答:应把已领的救济费作一详细计算,在此项费用可能维持生活的一段时间内,不应转为他的供养直系亲属。过了这段时间以后,则可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196.问:职工供养父母,又供养叔父和伯父(两房共一子的),他所供养的父母、叔父或伯父,能不能都算是供养直系亲属?
答:只有生身父母才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97.问:职工的姨母、姑母、伯母、婶母、寡嫂靠职工本人供养,可不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答:如果工人职员自幼是依靠他们抚养长大的,现在他们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者,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98.问:某些地区有招女婿风俗,而且女婿必须负担岳父母的生活,这种情况下,岳父母是否可以作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岳父母不能作为供养直系亲属。但如果是从小招赘,并由岳父母抚养长大者,如符合供养条例,可以算为借助养直系亲属。
199.问:某工厂工人向别人领了一个女孩,并已在法院办过法律手续,这个小孩能列为他的供养直系亲属吗?
答:工人经过合法手续收养的子女,只要是年龄未满16岁,并且是依靠工人本人供养的,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200.问:职工有两个妻子,能不能都算做供养直系亲属?
答:只能选择一妻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201.问:有一个女工,结婚前父母就靠她养活,结婚后,她仍然以自己每月所得工资的一部分去维持她的父母的生活,这样,她的父母可以登记为供养直系亲属吗?
答:如果她的父亲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亲没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主要依靠他本人供养的话,可以登记为供养直系亲属。
202.问:女职工结婚后,丈夫死去,她丈夫父母和自己的父母都靠她自己供养,是否全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公婆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生身父母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03.问:女职工结婚后,原来娘家的弟、妹未满16岁,能不能算供养直系亲属?
答:女职工结婚后,如果他娘家的弟、妹确实没有人供养他们,而必须由她供养并合于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45条规定的,可以列为该女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04.问:职工子女,虽然年满16岁,但是哑巴(身体健全),算不算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的子女虽然是哑巴,但是身体健康,能够从事劳动,所以年满16岁,即不算供养直系亲属。
205.问:职工子女弟妹年满16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06.问:职工子女年满16岁,仍在就学,是否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根据条例规定,子女年满16岁,虽然在学校读书,也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207.问:供养直系亲属在一方确定后能不能再变动?
答: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变动:
①供养直系亲属本人失去供养条件时(如子女年满16岁,妻子、母亲已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等),即不能再作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②职工的收入发生变化。比如由兄供养母亲,如果将来兄失去劳动力时,他的母亲依靠其弟弟供养,便可列为其弟的供养直系亲属。
208.问: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家属,因生活困难而就业,其劳动保险待遇是否继续发给?
答:如果因家庭生活困难参加临时性的工作,收入不多,不能维持本人生活,还可以继续领取劳动保险待遇。如果参加正式工作,已有工资收入,即应停发或减发抚恤费。如以后又无收入时,还可继续发抚恤费。
有关劳动保险金开支科目问题
209.问:实行劳动保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停止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时,原企业职工和家属已享受退休和抚恤费等长期支付的劳动保险待遇由哪支付?
答:可转由地方工会组织继续支付。
210.问:工资调整中应补发的劳动保险待遇,由哪里支付?
答:行政直接支付部分,则由行政补发;劳动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则由保险基金项下补发。
211.问: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脱产的工会干部退休时,退休费由哪开支?
答:由该单位的基层工会掌管的劳动保险基金中开支。
212.问:退休人员的医药费用由哪开支?
答:退休费由原企业单位支付的,其医药费按退休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仍由企业医药费中开支;如是移地支付由市、县工会发给退休费的,其医药费用由市、县掌管的调剂金中支付。
213.问:办理劳动保险业务所用的劳动保险登记卡片、申请书、领取证以及会计部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传票、帐簿、表报等费用,应由哪里开支?
答:劳动保险登记卡片由总基金内开支,基层需用时应编制预算报省、(市)工会批拨。印制劳动保险待遇申请书、领取证的费用由省、(市)工会在劳保调剂金内开支。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劳动保险业务所需用的缴款书,调剂金申请书、传票、帐簿,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等均由企业行政开支。
214.问:汇寄劳动保险待遇时,邮费及汇费应由谁负担?
答:均由基层工会掌管的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215.问:滞纳金是否全部留基层?
答:滞纳金全部留基层和70%基金合并使用,有剩余时随同剩余基金一并上缴。
216.问:去上级工会所办的疗养院疗养时,疗养员的路费补助费及伙食补助费应填入“基金收支月报表”的哪一个项目内?
答:路费补助费应填入“疾病及非因工负伤补助费”项目内;伙食补助费应填入“疗养员伙食补助费”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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