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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拟率先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除了劳动监察部门,工会也将扛起“揪出”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的重任。8月26日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对《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在全省首次提出:工会要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内容涉及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及续签情况等。

  为啥监督举报违法一年多还提升了六成多

  “在工会与劳动保障等部门每年开展的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合肥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比较普遍。”据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董积仁介绍,有“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随意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大有人在,而且“反映在农民工和临时工身上更为严重。”董积仁说,在某些行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据统计,在2009年,合肥市合计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共受理举报案件4199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420件,与2008年相比,分别上升了64.2%和29.2%。

  数字和现实急迫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力度,但是由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上位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工会组织如何行使知情权、调查权、建议权,造成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不强,监督乏力。

  为此,合肥市决定制定《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监督内容合同、保险、职业病等

  说起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不少市民还没什么概念。记者了解到,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一起,都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董积仁说,这两种监督的性质、职责和方式各不相同,但又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时都具体监督哪些内容,在条例草案中,规定了9个方面的监督内容,分别是: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劳动报酬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处理等;女职工等特殊保护规定;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怎么监督不具处罚权但可建议处罚

  工会监督与劳动监察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但是工会监督却不具备行政处罚权。所以,在工会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为增强可操作性、避免监督过程中的随意性,条例草案对监督的步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是“受理”,对举报或者投诉进行登记并审查,符合条件的就受理。

  第二步是“调查”,对已立案的,及时派员进行调查。

  第三步是“处理”,由于工会没有处罚权,为了使工会监督具有可行性,合肥市的条例草案参照了哈尔滨、南昌等城市的做法,规定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需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监督建议书,提出改正、处罚的建议。

  第四步是“督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将关注案件处理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尽快整改。

  为了让工会的监督更加主动,条例草案中规定,市、县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组织开展综合或者专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

  草案规定,市、县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为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监督委员会一般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代表组成。市、县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也可以聘请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人员、社会有关方面代表、专家参加。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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