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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火车站票价格不是政府定价

国家发改委函告邓江湖:“我委从未制定过铁路客运站票价格”。


二审质证“国家发改委函”庭审现场

成都乘客邓江湖起诉成都铁路局站票座票区别定价案(成都商报5月13日报道),10日在成都铁路中院二审开庭,对国家发改委给予邓江湖的答复予以质证,以进一步查明铁路站票是否属于政府定价,铁路部门执行站票座票同价规定,是否显示公平。
今年2月11日,成都市民邓江湖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12306.cn(以下简称“12306网站”)上,购得2015年2月12日14:27从遂宁站出发的D5115次无座火车票一张,乘车区间为遂宁站到成都东站,车票价格为45元,与此车厢的座票价格一样,为此邓江湖认为站票与座票所享受的服务完全不同,其收取的价格也应该有所区别,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成都铁路局返还一半的票价,即22.5元。
二审开庭质证发改委复函
10日上午,成都铁路中院民事审判庭内座无虚席,持续关注邓江湖起诉成都铁路局站票座票同价案的市民,早早地赶到法庭,等待一份重要的证据出示。在当天的庭审,邓江湖向法庭提交了国家发改委给予他本人关于站票定价法律依据的答复函,试图证明站票不属于政府定价,被告铁路部门实行站票与座票同价的行为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据此要求铁路部门退还其一半的票价。
今年7月,此案在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站票座票同价属于政府定价,铁路部门同价售票不存在显示公平,符合国家定价,据此判决驳回邓江湖的诉讼请求。“在二审审理期间,由于铁路运输部门(被上诉人)一直强调‘一审法院认定铁路运输票价属于政府定价,无座票与有座票价格相同符合国家定价标准’,因此我萌生了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念头。”邓江湖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称,9月24日,他以书信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向国家发改委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铁路运输动车组无座票(站票)的定价依据。
10月10日,国家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办给邓江湖书面回函,称,目前设计时速200——250公里高铁动车组列车的票价,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发改委从没有制定过铁路客运“站票”价格。“对于这样的答复,我曾经激动得睡不着觉。”邓江湖介绍称,目前铁路运输部门都属于企业,确定站票是否属于政府定价的关键是看国家发改委是否对此作出过规定,“这个答复很明确。”
对于邓江湖提交的新证据,成都铁路局提出的质证意见表示,函告中载明,200——250公里客票价格是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而不是发改委制定,本案涉及时速200公里,国务院发改委有没有制定无座票价格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并不矛盾,国家并没有公布无座票价应当低于有座票价。
纸张意见还表示,即使没有制定无座票价格,铁路企业有权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在上级部门审批下,自主与铁路旅客达成无座铁路运输合同,邓江湖在订立运输合同(买票)时,铁路部门已经将主要信息告知,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达成的合意,不存在显失公平,应属于合法有效。
争议焦点:站票与座票同价是否属政府定价
在多次审理中,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集中在站票与座票同价是否属政府定价,如果属于政府定价,铁路部门属于执行政府定价,乘客无权要求其铁路局优惠;如果不属于政府定价,那么购票行为属于由合同法调整的市场行为,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铁路部门提供不同的服务,就应当区别定价,旅客就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站票比座票优惠。
目前,关于铁路客票价格的规定,有国家计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其中计价名目中按照客运火车的座位等次进行了分类规定,没有规定站票的价格。在具体执行中,原铁道部也有相应的规定,而此规定中的计价名目则是按车厢等次不同而分类计价的,铁路部门认为站票价格包含在相应等次的车厢价格中,无须再单独规定。
那么对于站票价格究竟属不属于有规定的政府定价,取决于究竟是以车厢等级定价,还是座位等级定价。如果属于按照座位等级定价,既然文件中没有规定站票的价格,应当视为无规定,站票价格自然就不属于政府定价;如果属于按照车厢等级定价,那么站票价格等同于所在车厢的座票价格,自然属于有规定的政府定价。上述两种不同层级的文件对相关规定的表述有所区别,因此导致了双方分歧。
提起上诉的邓江湖认为,国家计委的定价目录才属于政府定价,铁道部门的内部文件规定,不属于政府定价,因为铁道部门属于铁路运输企业,企业自己给自己定价,当然不能属于政府定价。对此,成都铁路局坚称原铁道部的规定属于政府定价,自己实行站票座票同价只是是执行政府定价,虽然铁道部的这份文件,赋予了铁路企业在执行国家定价基础上“可以”有部分打折权,但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并不是必须行使。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整理:百姓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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