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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两规则修订,请你提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仲裁办案制度,提升仲裁机构争议处理能力;完善仲裁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管理,提升仲裁机构争议处理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授权制定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量持续上升,处理难度不断加大,争议处理实践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案规则》共5章82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依法完善终局裁决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提出的“促进仲裁案件终结”的要求,让更多劳动争议在仲裁阶段终结,《办案规则》细化了适用终局裁决的范围,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以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第五十一条)。
          二、新增“简易程序”一节。该节规定了简单争议案件的快速处理程序,主要在答辩期、送达方式、灵活的审理方式、文书制作等方面简化程序,促进简单小额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结案,充分发挥仲裁制度高效、便捷的优势(第三章第三节)。
          三、新增“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一节。随着经济下行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因企业关停并转及搬迁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长。本节旨在简化集体争议处理程序,加强劳动关系三方组庭处理,缩短争议处理周期,达到依法公正快速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的目的(第三章第四节)。
          四、新增“调解程序”一章。为更好地发挥调解制度“案结事了人和”的优势,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工作公信力,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新增该章:一是新增了仲裁前调解,规定了仲裁程序与调解组织调解程序的衔接,仲裁机构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通过置换调解书赋予其法律效力等;二是新增了对仲裁立案后的调解程序进行规范,包括仲裁调解的期限、原则和方式等(第四章)。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授权制定的,自20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建设、规范仲裁办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仲裁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管理,我们对《组织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组织规则》共6章40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2012年我部与中央编办、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实体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可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其他名称”,此次修改,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十条第一款)。
         二、关于仲裁保障。“十三五”时期,仲裁机构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加强标准化建设,这就迫切需要加强仲裁保障。《组织规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第十一条);二是明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第十七条);三是明确仲裁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第十八条)。
         三、关于仲裁员管理。近年来,随着仲裁院建设积极推进,一定程度上补充了一些专职仲裁员,但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尚未彻底改变,一方面需要增加专职仲裁员数量,另一方面需要提高仲裁员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组织规则》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扩充:一是新增了仲裁员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是新增了仲裁委员会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三是新增了仲裁员的考核、培训和作风建设等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上述规定,既加强了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又体现了仲裁员的权益保障。
         四、关于仲裁监督。仲裁监督的目的是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仲裁的公信力。现行《组织规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仲裁监督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仲裁监督难以落实、缺乏错案追究渠道是地方反映较多的问题。《组织规则》对仲裁监督条款进行了适当充实和完善,授权地方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监督具体办法,明确了仲裁监督的范围包括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第三十四条)。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4.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3日。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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