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棉纱口罩无法预防尘肺病的法律依据

 棉纱口罩起不到防尘作用,对专业人士而言是常识。可对于最底层的劳动者却不知呀!他们直到现在仍以为戴总能起点作用。我也是通过网上政府了解相关知识、法规、法律后才明白棉纱口罩根本不能预防尘肺病。

    我对劳动者说:“棉纱口罩不能防尘,这是常识。”,试问他们会相信吗?再加上尘肺病是一种渐进式伤亡。连劳动者本人都不懂重视自己的健康,谁能重视?进一步说,我对法官说同样的话。他会相信吗?
    处在此境下的我,只能用法律条文来注解才行。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的近30年里,并没有现在这么多法律。那时是上面号召除麻雀,下面就是全民总动员。上面说上山上乡,知青就积极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从1978改革开放直至1987年,政府口号是加速发展经济、发展才是硬道理、又快又好(注意:不是现在的又好又快),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1987年12月3 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这条规定意味着什么?要知道多数法律不是谁坐在办公室里空想出来的。它是经过多少经验和教训才出台实施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2002年五一,国家开始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其中第 20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再则,第36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换句话说,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发放符合国标的防尘口罩,劳动者有权拒绝工作。
    我认为,以上这些仍不能完全证明棉纱口罩起不到预防尘肺病。但是,罪罚相称这个道理多数人都懂。从《职业病防治法》第62条至76条更能体现这种原则。法官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法律来对政、企、医三方的过错大小来进行数额不等的处罚。 而其中第六十五条(二)规定: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请注意,这里面的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防尘口罩是在一起的。都要处五至二十万的罚款。
    我期盼众多接触粉尘的劳动者能看到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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