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γ射线探伤机防护性能及其使用过程中的放射防护和有关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应用γ射线探伤机进行金属构件内部结构的无损检测实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T14058 γ射线探伤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移动式探伤 mobile defect detecting

  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进行探伤的工作过程。

  3.2 固定式探伤 stationary defect detecting

  在专用γ射线探伤室内用固定安装的或可有限移动的探伤机进行γ射线探伤的工作过程。

  3.3 γ射线探伤室 gamma defect detecting room

  放置γ射线探伤机和被检物体进行γ射线探伤并具有一定屏蔽作用的专用照射室。

  4 γ射线探伤机的放射防护性能要求

  4.1 源容器应符合GB/T14058中第5.3条的试验要求,其周围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超过表1中的数值。

1 源容器周围空气比释动能率控制值(mGy·h-1

 

探伤机类别

距容器外表面

容器外表面

50mm

1m

手提式

2

0.5

0.02

移动式

2

1

0.05

固定式

2

1

0.10

  4.2 使用贫化铀做源容器屏蔽材料时,其对β射线的防护应符合GB/T14058中第5.3.1条的要求。

  4.3 每台γ射线探伤机的源容器及其中的密封源必须有符合GB/T14058中第8.1.18.1.2条要求的标志。

  4.4 γ射线探伤机的安全锁、联锁装置、源的位置指示器、系统故障时的安全装置、防止违章操作装置等安全装置的性能按GB/T14085中第5.4条要求。

  4.5 源托的安全性应符合GB/T14085中第5.5条要求。

  4.6 根据不同需要,放射源传输装置的长度应尽可能减短,每次照相后,放射源必须能立即返回源容器并进入关闭状态。

  4.7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型号、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及设备保养、贮存、运输方法,还应包括:所用放射源的种类、特性、源容器外表面泄露剂量水平、安全措施、自动关闭功能及常见事故的处理方法等内容。

  5 固定式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

  5.1 γ射线探伤室的建筑(包括辐射防护墙、门、窗、辐射防护迷路)应充分考虑直射、散射和屏蔽物材料和结构等各种因素并按本标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的要求确定防护厚度。

  5.2 辐射防护墙外5cm处剂量率应小于2.5μGy·h-1

  5.3 辐射防护门入口处必须有固定的放射性危险标志,照射期间有醒目的"禁止入内"的警示标识;探伤室入口处及被探物件出入口处必须设置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在γ射线探伤机工作时应自动接通,并能在有人通过时自动将放射源收回源容器;辐射防护门的防护性能应与同侧墙相同,其外5cm处的剂量率应小于2.5μGy.h-1,并安装门-机联锁装置和工作指示灯;机房内适当位置安装固定式剂量仪。

  6 移动式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

  6.1 进行探伤作业前,必须先将工作场所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

  6.2 控制区边界外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低于40μGy·h-1。在其边界必须悬挂清晰可见的“禁止进入放射性工作场所”警示标识。未经许可人员不得进入该范围,可采用绳索、链条和类似的方法或安排监督人员实施人工管理。控制区范围的计算方法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6.3 监督区位于控制区外,允许有关人员在此区活动,培训人员或探访者也可进入该区域。其边界剂量应不大于2.5μGy·h-1,边界处应有“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公众不得进入该区域。

  6.4 进行探伤作业时,必须考虑γ射线探伤机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受照剂量低于年剂量限值,并应达到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7 放射源的安全要求

  7.1 密封源选用的级别按GB4075选定,无保护的源为43515级、装置里的源为43313级。

  7.2 放射源的更换应得到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批准并在防护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在完全屏蔽的装置里,采用远距离的抓取机和支撑装置进行。

  密封源从运输容器中转装入源容器或从源容器转装入运输容器必须采用便于更换操作的辅助设备和具有足够屏蔽性能的装置。操作人员在一次更换过程中所接受的当量剂量不应超过0.5mSv.

  7.3 放射源托的更换应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及当地放射卫生监督部门批准。如果装载和卸载带有放射源和源托的源容器是通过推进器进行的,就必须利用带足够屏蔽的适当的换装容器。

  7.4 废弃的放射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置,并有详细的记录归档保存。

  7.5 放射源的运输按GB11806有关规定执行。

  7.6 含源源容器或放射源应在专用放射源库内贮存。

  7.7 在当地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指导下,使用单位应制定出合适的应急计划并作好相应的应急准备,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程序、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应急计划演习、应急设施等。

  7.8 操作现场必须配备适当的应急防护设备,如:足够屏蔽厚度的的防护掩体、隧道式屏蔽块、柄长不短于1.5米的夹钳、适当长度的金属线、水池、沙袋等。

  8 放射防护监测

  8.1 作业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

  8.1.1 γ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健康管理档案,其个人年剂量限值如下:

  a)连续5年内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b)任何单一年份内有效剂量50mSv

  c)一年中眼晶体所受的当量剂量150mSv;和

  d)一年中四肢(手和脚)或皮肤所受的当量剂量500mSv

  8.1.2 对作业人员还应进行意外事故的剂量监测,并有详细的记录。

  8.2 γ射线探伤机防护性能监测

  8.2.1 生产γ射线探伤机,应按GB/T14058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8.2.2 由使用单位所在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本标准第四章的放射防护性能要求对γ射线探伤机进行验收检测,其中本标准第4.1条要求的屏蔽效果试验按GB/T14058中第6.1条进行,合格后方能使用。

  8.2.3 使用单位应经常对安全装置的性能进行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

  8.2.4 探伤机被移动后,兼职防护人员必须用相应仪器进行安全装置的性能检测。

  8.2.5 防护主管部门每年对密封放射源进行一次泄漏检验。

  8.3 作业场所的防护监测

  8.3.1 固定式探伤作业场所的防护监测

  8.3.1.1 探伤室启用前必须进行验收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8.3.1.2 每天工作前,探伤作业人员应检查安全装置、联锁装置的性能及警告信号、标志的状态。检查探伤室内是否有人员逗留。

  8.3.1.3 每次探伤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应用可靠的辐射仪器核查放射源是否回到安全位置。源容器出入源库时应进行监测并有详细记录。

  8.3.1.4 由使用单位所在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操作场所及探伤室临近区域的辐射水平测量,并根据测量结果提出评价或改进意见。当放射源的活度增加时,应重新测量上述辐射水平,并根据测量结果做出合适的改进。

  8.3.2 移动式探伤作业场所的放射防护监测

  8.3.2.1 每次探伤作业前应按本标准第8.3.1.2条检查探伤机,并检查控制区,确保在放射源暴露前控制区内无任何人员。

  8.3.2.2 作业场所启用时,应围绕控制区边界测量辐射水平,并按不超过40μGy·h-1的要求进行调整。

  8.3.2.3 建立操作现场的辐射巡测制度,定期观察放射源的位置和状态。

  8.3.2.4 探伤作业结束后应进行本标准第8.3.1.3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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