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卫生分类及量化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促进用人单位自身管理能力,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效率,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产生职业病危害(除放射性物质)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市职业卫生分类及量化分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分类及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量化评定
第四条 根据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将用人单位分为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一)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或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且接触人数多于3人的;
(二)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且接触人数多于3人;
(三)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且接触人数多于3人;
(四)可能产生列入《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的毒物且接触人数多于3人;
(五)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50人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第五条 量化评定采用百分制,设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前期预防、职业卫生日常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等6项内容,共23个评价要素。
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时,按照《上海市职业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量化分级的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等级分为A、B、 C三个等级,等级评定标准见表1。
表1 职业卫生量化分级
          评分结果
职业卫生等级
85分~
60分~
<60分
A级
B级
C级
 
第六条 A级用人单位为职业卫生工作开展良好,有企业自律意识,能较好的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
B级用人单位为能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在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尚存缺陷,需进一步改进提高的。
C级用人单位为职业病防治开展存在较为严重问题,不能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需立即进行整改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卫生等级直接定为C级:
(一)年度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年度内发生慢性职业病病人;
(三)未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审核或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四)年度内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分类和分级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确定管理等级。本市职业卫生管理等级分为Ⅰ、Ⅱ、Ⅲ、Ⅳ共四级。
Ⅰ级:监督工作以指导为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治信息,推动其自律。
Ⅱ级: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并重,促进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
Ⅲ级:通过加大监督力度,推动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
Ⅳ级: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手段,对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向提请人民政府关闭。
具体划分与监督频次见下表。
表2 职业卫生管理等级及监督频次
存在职业病
危害程度
职业卫生等级
管理等级
参考监督频次
一般
A级
Ⅰ级(简化监督)
至少1次/2年
B级
Ⅱ级(常规监督)
至少1次/年
C级
Ⅳ级(重点监督)
至少2次/年
严重
A级
Ⅱ级(常规监督)
至少1次/年
B级
Ⅲ级(加强监督)
至少2次/年
C级
Ⅳ级(重点监督)
至少3次/年
第八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的管理等级,开展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监督频次两年一次的,管理等级两年评定一次;监督频次大于等于每年一次的,在年度最后一次检查时评分,其得分为当年的最终评分,并以此确定用人单位次年的管理等级。
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存在第六条第四款情形的,直接评定为C级,当年按C级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于年内最后一次检查时评分确定下一年度管理等级。
第九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分类分级管理档案的建立和健全,按要求填报《上海市分类分级管理信息表》(见附件2),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上报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区(县)分类分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职业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工总数_______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_________接触粉尘人数 _________接触毒物人数_______接触物理因素人数_______接触其他因素人数_______                            职业病危害类别  一般□  严重□
项目
内容
分值
得分
备注
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10分)
设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专(兼)职人员
3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3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前期
预防
(20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
 
 
建设项目审核*
5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配置必要的泄险区,配置冲洗设备。
5
 
 
职业
卫生
日常
管理
(20分)
按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10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3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
2
 
 
职业
健康
监护
(25分)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
10
 
 
用人单位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5
 
 
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5
 
 
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
5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
保障*
(15分)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
2
 
 
积极安排劳动者、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3
 
 
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定期检查、康复
5
 
 
妥善安置职业病人
3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2
 
 
建立
健全
职业
卫生
档案
(10分)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5
 
 
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
 
 
 
注:标注*的项目需进行标化,具体如下:
如用人单位检查当年无建设项目或未发生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相关项目的,相关项目不予打分并进行标化处理,实际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四舍五入精确到整数位)
 
 
等级:   A     B     C
 
A:85分以上(含85分)    B:60~84分(含60分)   C:不到60分
 
 
 
 
 
 
 
上海市职业卫生量化分级评分细则
 
一、           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10分)
(一)设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专(兼)职人员(3分)
检查方法阅用人单位有关机构设置、人员责任分工的文件及关于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的文件,相关会议记录等
评分标准:必须设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及专兼职人员;没有不得分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分)
检查方法:查阅用人单位书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评分标准:有书面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没有不得分;计划基本包括目的、目标、措施、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基本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验收方法等内容,缺少的酌情扣分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3分)
检查方法:查阅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评分标准:管理制度要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责任人、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不同的岗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缺项的酌情扣分
(四)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分)
检查方法:查阅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评分标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缺项的酌情扣分
 
二、           前期预防(20分)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5分)
检查方法:查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评分标准:未申报直接评为C级;未如实申报不得分
(二)建设项目审核(5分)
检查方法:检查用人单位2年内有无建设项目,查阅相关资料
评分标准:未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审核直接评为C级;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相关审核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任缺一项不得分
(三)生产布局合理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5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车间布局情况
评分标准:应符合GBZ1-2002要求;一项不合理扣1分,扣完为止
(四)生产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配置必要的泄险区,配置冲洗设备(5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工作场所应急设施配置情况,抽检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情况
评分标准:未设置不得分;应急救援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扣3分
 
三、职业卫生日常管理(20分)
(一)按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10分)
检查方法:检查去年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注意检测评价单位是否有资质,核对检测项目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现场检查中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一致性
评分标准:未进行检测评价的不得分,未取得资质的检测评价不得分;检测评价周期不符合要求扣5分;检测项目与现场不符的每项扣3分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5分)
检查方法: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现场监督监测
评分标准:一个作业点、一种有害因素不达标扣1分,扣完为止
(三)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3分)
检查方法: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如实存入
评分标准:未存入档案不得分
(四)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2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使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查看中文说明书
评分标准:作业现场未查见化学品中文说明书,不得分
四、职业健康监护(25分)
(一)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0分)
检查方法:检查去年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注意体检的医疗机构是否有资质;作业现场抽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操作工人,记录姓名,上岗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与企业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比对
评分标准: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分;一名工人未体检或未按要求检查扣2分,扣完为止
(二)用人单位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5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根据需要配备,是否停用,检查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必要时做效果测定
评分标准:未配备不得分;配备的防护设施不符合需求,擅自停用、未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酌情扣分
(三)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5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情况,用人单位是否提供,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是否有效,劳动者是否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评分标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扣3分;未按要求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扣2分
(四)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5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其作业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内容;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额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培训记录等
评分标准:查培训记录,酌情扣分;查书面合同、公告栏、醒目位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纪录等,酌情扣分
 
五、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15分)
(一)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2分)
检查方法: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有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如有则核对是否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评分标准:未报告不得分
(二)积极安排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3分)
检查方法: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鉴定
评分标准:有一名未按要求安排不得分
(三)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定期检查、康复(5分)
检查方法:检查职业病病人治疗、检查、康复资料的相关记录
评分标准:一项未安排不得分
(四)妥善安置职业病人(3分)
检查方法:用人单位对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是否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评分标准:有一名未安排不得分
(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2分)
检查方法: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能否积极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评分标准:有一名未如实提供不得分
 
六、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10分)
(一)建立职业卫生档案(5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化学物质、接触的危害因素目录、检测点分布情况、劳动者基本信息一览表等内容
评分标准:未建立不得分,缺项酌情扣分
(二)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分)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评分标准:未建立档案不得分,档案不健全的酌情扣分。
附件2
上海市分类分级管理信息表
 
区县:                 
存在职业病
危害程度
职业卫生等级
管理等级
今年企业数
去年企业数
监督频次
一般
A级
Ⅰ级
 
 
 
B级
Ⅱ级
 
 
 
C级
Ⅳ级
 
 
 
严重
A级
Ⅱ级
 
 
 
B级
Ⅲ级
 
 
 
C级
Ⅳ级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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