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国际公约
1974年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建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四年六月五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九届会议,并注意到一九六○年防辐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一九七一年苯公约和建议书的各项条款,并考虑到需要制定有关防范致癌物质或制剂的国际标准,并考虑到其他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与之进行协作的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癌症研究所所进行的有关工作,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控制和预防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七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建议书:
一、一般规定
1.应尽力将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暴露于其范围内的致癌物质与制剂代之以非致癌物质或制剂或代之以较少危害的物质或制剂;在选择替代的物质或制剂时,应考虑到它们的致癌性、毒性及其他特性。
2.暴露于致癌物质或制剂的工人的人数以及其暴露的时间和程度应减少到安全所能容许的最低限度。
3.(1)主管当局应规定采取措施,保护工人使其免遭暴露于致癌物质或制剂的危险。
(2)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国际劳工局可能制定的实践守则或指导方针及其可能召开的专家会议的结论以及其他合格的机构所提供的信息,使规定的措施不断更新。
4.(1)雇主应尽一切努力采用那些其主要产品、媒介物、副产品、废物等不致形成致癌物质或制剂的,特别是不致在工作环境中散发致癌物质或制剂的工作程序。
(2)在不可能做到完全清除某种致癌物质或制剂时,雇主应与工人及其组织进行协商,并听取包括职业保健设施在内的主管方面的意见,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以消除暴露或将暴露的人数、暴露时间和暴露程度减少到最低限度。
(3)在由主管当局作出决定的情况下,雇主应作出安排,对在工作环境中暴露于致癌物质或制剂的时间和程度进行系统的监督。
(4)在运输或贮存致癌物质或制剂的地方,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避免其泄露或污染。
5.工人和其他人员在其职业处境中有可能遇到暴露于致癌物质或制剂的危险时,应按规定的安全程序,正确使用为保护他们或其他人员而提供的一切设备。
二、预防措施
6.主管当局应定期确定其职业性暴露必须予以禁止或必须经过核准或加以控制的致癌物质和制剂以及本建议书其他规定所适用的致癌物质和制剂。
7.在作出这些决定时,主管当局应考虑国际劳工局可能制定的实践守则或指导方针和国际劳工局可能召开的专家会议的结论中所包含的最新信息以及来自其他合格机构的信息。
8.主管当局得通过颁发证书,在每一情况下对下列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准许免予禁止:
(a)应采用的技术、卫生和个人保护措施;
(b)应进行的医疗监督或其他测试或调查;
(c)应保持的记录;
(d)对暴露于这些物质或制剂进行监督的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资格。
9.(1)对须经核准或加以控制的物质和制剂,主管当局应:
(a)听取必要的意见,特别是关于是否有替代产品或方法,应采用的技术、卫生和个人保护措施,以及在分派从事涉及暴露于这些物质或制剂的工作之前、其间和以后所应进行的医疗监督或其他测试或调查;
(b)要求制定适当的措施。
(2)主管当局还应进一步制定标准以测定暴露于这些物质或制剂的程度,并应在适当情况下在所需的技术预防措施方面具体规定对工作环境的监督指示标准。
10.主管当局应遵守本建议书这一部分的要求而不断更新对致癌物质和制剂的测定。
三、对工人健康的监督
11.应根据法律或条例或通过符合本国实践和条件的其他方法,规定对所有被分派从事涉及暴露于特定致癌物质或制剂的工作的工人进行适当的:
(a)上岗前的体格检查;
(b)按适当间隔期的定期体格检查;
(c)为估量工人在职业危害方面的暴露情况并监督其健康状况而可能需要的生理的或其他的测试和调查。
12.主管当局应保证作出规定,在建议书第11条提及的工作停止以后,对工人继续进行适当的体格检查或生理的或其他的测试或调查。
13.本建议书第11、12条所规定的检查、测试和调查应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并应对工人免费。
14.如按本建议书采取的任何行动的结果表明,不宜使某一工人在其正常工作中进一步暴露于致癌物质或制剂,则应采取各种合理的办法为这一工人提供其他合适的工作。
15.(1)主管当局应在可行情况下尽快与雇主个人和工人代表联系,建立并保持一套预防和控制职业癌的制度,包括:
(a)记录的建立、保持、保存和转移;
(b)信息的交流。
(2)在建立这样一种记录和信息交流制度时,应考虑到包括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内的国际与国内组织以及雇主个人可能、提供的协助。
(3)当一家企业关闭时,其按照本条所保持的记录和信息应遵照主管当局的指示予以处理。
(4)在主管当局并未建立这样一种记录和信息制度的任何国家里,雇主应与工人代表进行磋商,尽一切努力达到本条规定的目标。
四、信息和教育
16.(1)主管当局应在国际和国内组织,包括雇主和工人组织的适当协助下,促进流行病学的研究以及其他研究,并搜集和传播有关职业癌的危险的信息。
(2)它应努力为测定物质和制剂的致癌性质制定标准。
17.主管当局应就可能导致职业癌的物质和制剂为雇主和工人制订适当的教育指导方针。
18.雇主应特别向主管当局取得关于企业中已经或将要引进的任何物质或制剂可能具有致癌危害的信息;当怀疑有潜在的致癌可能性时,他们应与主管当局磋商以决定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19.雇主应保证,当存在任何致癌物质或制剂时,工作场所有适当标志向任何易暴露于可能发生的危险的工人指明情况。
20.雇主应在分派工作前并在以后经常地,以及在引进一种新的致癌物质或制剂时,通知工人暴露于致癌物质和制剂的危险及应采取的措施。
21.雇主和工人组织应采取积极行动,实行对职业癌症危害问题提供信息和进行教育的计划,并鼓励其会员积极参与预防和控制计划。
五、实施措施
22.各会员国应:
(a)根据法律或条例或通过其他任何符合本国实践和条件的办法,采取步骤,包括必要时规定恰当的惩罚,以实施本建议书的规定;
(b)按照本国的实践,指定哪些机构或人员应负有实施本建议书规定的责任;
(c)为监督本建议书规定的实施提供适当的监察,或查明适当的监察业已进行。
23.在实施本建议书的规定时,主管当局应与有关的、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本文版权均属职业病防治公益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职业病防治公益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凡本网未注明"来源: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的文/图等稿件,均来自网络,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网站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联系 | 职业病防治公益群 117160408
Copyright © 2010 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zybso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站长邮箱:zybsos@126.com 联系电话:13551232418 版权所有 www.zybsos.org 蜀ICP备1300083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