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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职业病鉴定流程

    德国的职业灾害保险创始于十九世纪末,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演变成一集预防、复健、和补偿于一身的劳动保护体制,构成社会保险五大支柱之一;而职业伤病从通报、调查搜证、到判定的鉴定流程,是职灾保险重要的任务之一。

    德国鉴定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流程略为不同。职业伤害指发生于一个工作班内,而职业病无此时间限制。虽然如此,两套流程的法律基础和运作方式基本上并无差异。在法律基础上,职业伤病事宜归属社会法,相对于刑法和民法。其通报、调查搜证和判定的程序依照社会法之程序法;因果判定根据社会法之因果理论;并在社会法庭进行诉讼。在运作方式上,两套流程皆由国家劳动保护机构和职业同业保险联合会(简称 BG) 协力执行,反应德国劳动保护双头马车的架构。BG 是一法人团体,由劳资各半共同组成,自行管理,从事职灾防治工作。本文将介绍职业病,而非职业伤害之鉴定流程(表一,图一)。

   一、步骤一 疑似职业病通报

    表一 德国的职业病鉴定流程

    1 疑似职业病通报

    2 调查搜证

    3 工业卫生与职业医学专家报告

    4 行政判定

    5 行政诉愿与法律诉讼

    德国每一位医师、牙医师和雇主均须屡行通报疑似职业病的法定义务。劳工如怀疑,也有权自行举报。医师通报一案例,可得一小笔奖金。如应报而未报,延误诊治、影响当事人权益,则可能背负法律责任。纵使当事人不同意,医师仍须通报。雇主如应报而未报,可依法惩处。

    通报表格全德统一,填写后寄交 BG 或国家劳动保护机构。为抑止浮滥通报,德国强调所谓「合理的怀疑」,即不单只是有一点可能,应提出具体证据。为此 BG 针对职业病表上每一种职业病,出版诊断基准,供医师参考。一旦通报,该案例即进入调查流程。

    德国每年接获约两万件疑似职业病通报,其中一大部份来自临床各科医师,这归功于长久以来职业医学教育的成功。

    上述调查过程如当事人不同意或不合作,则无法进行,反之资方并无法抗拒 BG 调查的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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