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对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验证通

 


关于对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验证的通知
皋劳社医〔2009〕83 号

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规范基金支出管理,确保因工致残一至四级人员的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定期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时间
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0日止。
二、验证对象
2009年6月底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
三、验证办法
验证对象在规定的验证时限内,由本人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分局)审验。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分局)经办人员认真核对验证对象的身份及有效证件,核对一致的,由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本人在验证表上签名或按手印。因重伤、重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办理验证的,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分局)要预约上门办理验证手续。
四、注意事项
为提高工作效率,今后每年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验证时间与企业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时间同步,验证办法同上(不再发文通知)。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分局) 于验证当月,将定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验证表及相关资料复印件盖章后,报送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汇总。
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验证手续的定期待遇领取人员,从次月起医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补办验证手续后恢复发放。

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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