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厦门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跟往年一样将继续上调,且为历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该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6月份的增发部分将在6月底一并补发。
远高于最低工资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为全市职工社平工资月增长幅度319元的90%、85%、80%和75%。由此测算,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290元、270元、255元、240元。经测算,今年一至四级平均伤残津贴分别达到2572元、2324元、2240元和2125元,这一标准不仅远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而且也高于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养老金2014元。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公布,厦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此次调整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另外一类是1995年以前国有集体企业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设有保底线
   伤残津贴保底线以社平工资的60%作为基数,乘上相应的伤残等级享受的比例标准。经过核算,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保底线为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因此,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前款规定增发后,伤残津贴低于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的,按上述金额计发。
   另外,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调整幅度低于工伤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也有所调整。配偶每月增发130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发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增幅基础上再增加10%。
   伤残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10)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57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根据条例规定,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护理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和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社平工资的50%、40%和30%来计发。

本文版权均属职业病防治公益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职业病防治公益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凡本网未注明"来源: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的文/图等稿件,均来自网络,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网站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联系 | 职业病防治公益群 117160408
Copyright © 2010 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zybso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站长邮箱:zybsos@126.com 联系电话:13551232418 版权所有 www.zybsos.org 蜀ICP备1300083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