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工伤1-4级人员的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伤1-4级人员的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5]157号
现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有关部分工伤1-4级人员伤残抚恤金待遇的衔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原受伤时根据省政府《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发[1997]156号)或省劳动厅《云南省省属、中央和省外驻滇、军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云劳[1997]195号)规定,选择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抚恤金(现称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退休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的个人缴费部分已经全部退还个人,不能按照省政府《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云政发[2003]185号)第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自领取工伤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帐户,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启封”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并随工伤待遇的调整进行调整。
 

本文版权均属职业病防治公益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职业病防治公益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凡本网未注明"来源: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的文/图等稿件,均来自网络,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网站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联系 | 职业病防治公益群 117160408
Copyright © 2010 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zybso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站长邮箱:zybsos@126.com 联系电话:13551232418 版权所有 www.zybsos.org 蜀ICP备1300083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