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策变迁之职业病防治

        1957年2月28日: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身体健康,改进劳动条件,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并合理解决工人、职员患职业病以后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 [87]卫防字第60号文发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除了卫生部1957年制定的规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是关系到亿万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它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同时让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让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

      2002年3月15日: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7日: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国家将工伤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继《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务院颁布的第二部社会保险单项行政法规,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它不仅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且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

      同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了《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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