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公司是不是该无偿的给与治疗?

     近日,有网民留言咨询:我是一名电镀工作者,做此项工作有三年多了,鼻粘膜糜烂,经烟台职业病医院确诊为职业病。请问:公司应不应该给与赔偿并无偿的给与治疗?如果赔偿,法律有没有规定赔偿金额的范围?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该病再次发作公司应不应该无条件给与治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行政部门依法认定。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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