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与工伤竞合基金垫付后仅能追偿医疗

作者:王胜利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基金先行支付后追偿范围仅限医疗费

刚刚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可谓是一个重大进步,也是惠及民生,体现对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的一个重大进步。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进行追偿仅限于工伤医疗费,不应扩大。再次表明了,侵权与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代替,即两种伤残待遇可以兼得。

第一、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后的追偿仅限医疗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规定了,在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况,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的追偿仅限医疗费。

第二、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后追偿范围不应扩大至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可兼得。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该规定在表述上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在法律适用上容易产生歧义。会让人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第三人赔偿了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后,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不再赔偿或者给予补差即可。因为,个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人侵权赔偿基于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工伤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做出的赔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替代。医疗费只发生了一份,职工不能因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在一份损失的前提下获得两份赔偿从而获益。所以,医疗费只能赔偿一份。

至于,侵权中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待遇和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派员护理等待遇仍可兼得。如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如何获赔,笔者在《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应兼得》一文中有详述,不再赘述。

因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追偿范围仅限医疗费,不应扩大追偿。一部好的法律,其生命在于严格的执行和适用,我们期望《社会保险法》惠及民生,让百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第三、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范围与用人单位未交工伤保险费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范围不同。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追偿范围仅限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未交工伤保险费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追偿范围为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支付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范围为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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