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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该要求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
引言
小号之前连续刊载两篇文章,9月22日的《解除合同要赔1600万元的违约金、经济补偿、赔偿金?》,9月23日的《1600万元案引发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八大组合与五大逻辑矛盾!》,现在该进入案件的核心层面,探讨一下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该如何提仲裁请求?是要求经济补偿?还是要求赔偿金?还是要求其他神马?
裁判机关的三大痛点!
《1600万元案引发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八大组合与五大逻辑矛盾!》,通过分析八大组合后,列出了三种组合的难点和痛点:
其一,裁判机关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所以支付经济补偿,似乎符合“不告不理”原则,但不符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逻辑。
其二,裁判机关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从法律逻辑来说应该支付赔偿金,但似乎不符合“不告不理”原则!
其三,裁判机关认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但劳动者请求赔偿金,改判支付经济补偿是否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劳动仲裁也有“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大原则。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前置程序,且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很多借鉴了民事诉讼程序,因此,“不告不理”原则也成为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劳动仲裁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核心是尊重劳资双方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一般理解为两大方面:
第一方面, 当事人申请仲裁才能启动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申请和受理”,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第二方面,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由当事人确定,仲裁委员会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当然,仲裁请求必须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之内。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对超过当事人请求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这一法律逻辑关系众所周知。但同一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到底是违法还是依法,如何判断就成为难点。
由于每个人的观点不一,判断标准有差异,对于同一个解除行为,就可能出现不能判断。不要说劳动者,就是裁判机关内部,也往往存在较大分析。因此,就出现了上述分析的裁判机关的三大痛点!
对此痛点,一说就懂!但,如何解决?先看一下现成的两种方子,可否根治裁判机关的三大痛点?
方子一:指导确立案由!
有观点认为,裁判机关应向当事人释明正确的案由以及其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正确劝导当事人提起正确的请求,必要时候可以由裁判机关来确定案由,以免当事人反复请求造成诉累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这一观点颇具建设性,体现了“不告不理”原则下的司法能动性,对于很多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作用。但,在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问题上,也难以实行!WHY?
裁判机关敢让当事人确定案由?谁敢让当事人确定主张经济补偿,还是主张赔偿金?案件还没审理,如果让当事人确定案由,有先入为主、未审先定性之嫌!如果确定后,经审理不是滴,那不是找抽型?
此路不通!
方子二:变更请求!
有观点认为,对于请求错误的,可以在庭审辩论前,变更、撤销请求,以此解决当事人请求不当而被驳回的问题。
其一,变更请求受限于程序时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同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其二,变更请求也有先入为主之嫌!与上述分析类似,裁判机关发现当事人请求不妥,指导当事人从经济补偿变为赔偿金,或者从赔偿金变为经济补偿,都有先入为主、未审先定之嫌!
看来,让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的路子也不通!
如何理解“不告不理”原则?
(一)请求是否提出or请求定性不准?
有观点认为,当事人起诉时对案由确定不清而错误起诉的,因案由是案件分类、定性的依据,法院应按照当事人的起诉案由进行审理,如不符事实,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
劳动微言君认为,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这并非是如何确定案由的问题,并不是由此及彼的问题:并非将案件归于哪一类法律关系,归于哪一类案由的问题。而是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定性,对是否合法进行判断的问题。
对当事人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评判,从法律上予以支持或不支持,这本是裁判机关的天职!
因此,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给予法律评价,这不是劳动者的法律义务!这是裁判机关的职责!
因此,判断是否准确的义务,应该是裁判机关承担,绝非劳动者承担!
因此,劳动者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判断,从而提出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请求,并不因其请求的准确性问题而属于“不告不理”范围!
(二)二选一or三选一?
在一般请求中,存在二选一的情况。即请求合法,予以支持;请求不合法,不予支持。
但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问题上,则存在三选一的情况。
其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的,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支付赔偿金;
其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合法的,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支付经济补偿;
其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合法,但不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因法律评价不同,可能产生支付赔偿金、支付经济补偿、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三种情形。
这比之二选一更为复杂,更难以奢求劳动者能够准确把握这一请求。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基于上述分析,劳动微言君认为,劳动者的请求可以为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理由有二:
其一,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能简单地、对立地理解为两种请求!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并非针对两个法律关系,两个法律行为,而是针对同一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
因此,不应将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人为割裂开来看待!
其二,不应该简单粗暴地理解“不告不理”。“不告不理”的精髓在于: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自由处分权利,对于裁判机关来说是处于中立立场审理案件。
但,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问题,系劳动者已经提出来,并非没有提出请求。而是请求的准确性问题。请求的准确性问题,正是裁判机关的任务和责任,正需要裁判机关通过专业、客观地审理,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
如果以“不告不理”原则,以赔偿金不支持经济补偿请求,或者以经济补偿不支持赔偿金请求,都有将裁判机关审理职责转嫁于劳动者之嫌!
同时主张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能同时并存,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劳动者不能同时主张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但,劳动者不能同时主张这两笔费用,但可以主张这两笔费用之一,并未被禁止!
这里是“”,而不是“”!
结论
劳动者可以主张请求为: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来源:劳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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