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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矿工患职业病煤矿出钱救治

矿工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昨日发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新规将自9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要求,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按新规要求,得了职业病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而且煤矿企业应及时向煤矿安监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此外,煤矿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评价,由煤矿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结果除报告所在地煤矿安监部门外,还要向从业人员公布。

 来源: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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