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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
  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这些规定一发布,自动就成为了新闻事件,成为了政府的加分题。而规定的执行,不是自然生成的新闻。如果没有特别有心的新闻媒体去关注,针对执行情况做相应的跟进报道,根本就无法让民间得知。如果缺少对执行关注,最后呈现在大众面前的,政府的加分题永远多于减分题,而职业安全是否真正得到了相对应的进步,值得怀疑。
   反而,这些不断出台的没有执行力的规定,会使得不明就里的民间关注者转移注意力,把呼吁转向其他领域。那么,仍然存在的这些苦难,就真的求告无门了。
   关注执行,也希望民间力量可以督促地方对这些规定的执行。落实在现实中的权利,才是真正有效的权利。
   东方网9月9日报道  今天上午,本报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工资的80%。
    针对一些煤矿领导没有履行好带班下井的规定,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为了防止煤矿领导作假,规定还明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另外还规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重大事故可依法关闭 
     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煤矿罚款规定(无领导下井出事的煤矿) 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重大事故责任人终身禁任矿长
该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同时,还要处以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主要责任人罚款规定(无领导下井出事的煤矿)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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