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合
    职业病防治第三十条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有知情权并能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防护措施,在劳动过程中保护自己。
 

本文版权均属职业病防治公益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职业病防治公益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凡本网未注明"来源: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的文/图等稿件,均来自网络,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网站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联系 | 职业病防治公益群 117160408
Copyright © 2010 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zybso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站长邮箱:zybsos@126.com 联系电话:13551232418 版权所有 www.zybsos.org 蜀ICP备1300083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