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培训讲义四

 1.    预评价工作程序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2.       可行性研究资料;

1       项目名称、工程编号、主管部门、建设地址、性质、规模、建设项目属性、立项审批机关、建项目总占地面积、项目总投资;

2  建设单位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

3  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

4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存在形态、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密闭化程度;

5  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

6  拟配备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  辅助用房及设置的卫生设施;

8  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9  单位职工总人数其中男女工人数、各种有害因素作业分别所占的人数;

3.       设计图纸;

评价的主要内容

评价内容为对评价范围内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性粉尘、有毒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等)、危害程度、健康影响、防护措施,以及对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布局、车间建筑设计卫生要求、卫生工程技术防护措施的预期效果、个人防护措施、辅助用室设施、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进行职业病危害卫生学预评价             

职业卫生标准及应用

一、     职业卫生标准分类及应用

分类

1、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2、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3、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职业病诊断标准

5、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6、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7、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8、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9、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构成,强制性卫生标准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作用:为各类企业实施行政执法和卫生监督、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工人健康提供技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凡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均是强制性标准,卫生标准是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GBZ1—2002GBZ2—2002的应用

1、制定的原则: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作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即安全性与可行性相结合。

2、制定的依据:制定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是以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动物性实验、人体毒理学资料、职业流行流行病学调查、劳动卫生现场情况为依据。同时又与先进国家的标准相接轨。

3、保护水平:指在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不超出该接触限值作业环境条件下,持续作业若干年,某种和定的有害效应在接触人群中,不致超过某一给定的发生频率。每相卫生标准都体现了对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水平,又体现了某种可接受的危险程度。

4、高危人群:指一小部分人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致癌物时,由于个体差异,而使其对有毒物质的反应教一般人群出现得早且严重,这样的易感人群称为高危人群。职业卫生标准不以这部分人为制定依据。

三、专业术语

    职业接触限值:指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1、最高容许浓度(MAC):指任何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均不得超过的浓度。

2、时间加权平均阈限值(TLV—TWA):指正常8小时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3短时间接触限值(TLV—STEL):这是在不超过TWA的情况下,指每次接触时间不得超过15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此浓度指在8小时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的浓度。

职业健康监护

一、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注:(1)用人单位对未进行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有害作业,对未进行离岗时体检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进行健康检查,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3)对急性职业中毒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因及时通知本人,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

5)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 职业病诊疗情况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档案、离开时有权索取复印件

职业危害告知

一、法律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中英文说明,其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等。

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危害告知的内容

  1、规章制度告知;职防制度、操作规程、年度计划。

  2、应急告知: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尘毒噪的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

  4、合同告知: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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