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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妇女在各类矿山井下作业公约第45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三五年六月四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十九届会议,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第二项关于妇女在各类矿山井下作业的若干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三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三五年(妇女)井下作业公约。
第1条
本公约所称“矿山”一词,系指从事井下开采矿物的任何公私企业。
第2条
任何妇女,不论其年龄如何,一概不得受雇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第3条
国家法律或条例可规定下列人员不受前条的限制;
(a)任管理职务,而非从事体力劳动的妇女;
(b)从事卫生及社会服务工作的妇女;
(c)学习期间被允许在矿山井下接受职业培训的妇女;
(d)偶然进入矿山井下,从事非体力劳动的任何其他妇女。
*  *  *
第4—10条:按标准最后条款。2
1 生效日期:一九三七年五月三十日。
2 见附件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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