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国际公约
1946年未成年人在非工业部门就业体格检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四六年九月十九日在蒙特利尔举行其第二十九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三项关于儿童和青少年从事非工业劳动体格检查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四六年十月九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六年(非工业部门就业)未成年人体格检查公约。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从事非工业劳动、谋取工资或直接和间接收益的儿童和青少年。
2.为实施本公约,除业经主管当局确认为工业劳动、农业劳动或海运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劳动均得视为“非工业劳动”。
3.主管当局将确定非工业劳动与工业劳动、农业劳动或海运活动之间的分界线。
4.对仅靠父母、子女或寄养孩子从事劳动的、经确认无害于儿童或青少年健康的工作的家庭型企业,国家法规可豁免本公约的实施。
第2条
1.儿童和不满十八岁的青少年仅在经过仔细的体格检查,确认能够担当有关的工作后,方得被接受从事非工业劳动。
2.就业体格检查应由主管当局认可的合格医生进行,检查后得发给健康证书,或在就业许可证或劳动手册上填写体检结果。
3.就业合格证书:
(a)规定就业的合格条件;
(b)规定能从事包含某些类似的危害健康因素的一项特定劳动或一组劳动或职业,这些劳动将由负责实施有关就业体格检查法规的主管当局分组排列。
4.国家法规将确定颁发就业合格证书的主管当局、并说明确定并颁发该证书的各项手续。
第3条
1.儿童和青少年应先接受体格检查方能就业,直到年满十八岁为止。
2.儿童和青少年仅在体格复查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条件下,方能继续就业。
3.国家法规应该:
(a)规定在什么特殊情况下应在年度体检之外再作专门体检,或更经常地进行定期体检,以便根据劳动中出现的危险以及儿童或青少年在前几次体检中证实的健康状况,确保体检的切实有效;或
(b)授权主管当局要求进行例外的体格复查。
第4条
1.对于健康有较大危险的工作,为取得就业资格进行的体格检查和定期复查应至少保持到年满二十一岁为止。
2.国家法规应对为取得就业资格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和定期复查直到年满二十一岁为止的职业或行业作出规定,或授权适当部门作出这些规定。
第5条
以上各条要求进行的体格检查不得向儿童、青少年及其父母索取任何费用。
第6条
1.对在体检中查出畸形、残疾或证明不具劳动能力的儿童和青少年,主管当局应采取适当措施,给予职业指导或康复指导。
2.主管当局将确定这些措施的性质和范围;为此,劳动部门、医务部门、教育部门和社会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保持切实联系,促使这些措施取得成效。
3.对就业能力未被确认清楚的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法规可规定先领取:
(a)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的临时就业许可证或临时体检证,证件有效期满时,青少年工人必须再次接受体检;
(b)附有受特定就业条件限制的就业许可证或体检证。
第7条
1.雇主应把就业体检证、就业许可证或确认没有违背就业健康规定的劳动手册分类登录,交劳动监察部门备查,登录何种证件,将由国家法规决定。
2.国家法规将规定:
(a)应采取什么措施,对从事流动商贩或在集市大街或公共场所从事其它职业为自己或为父母谋利的儿童和青少年抽查证件,检查就业体检制度的实施;
(b)应采取什么监督方法,确保本公约的严格实施。
第二部分  对某些国家的特别规定
第8条
1.当一会员国因国土辽阔、某些地区人口稀少或发展程度较低,主管当局认为不可能全面实施本公约条款时,它可对这些地区全部实行豁免,或者把它认为适宜的某些企业或某些工种当作例外予以豁免。
2.会员国应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规定提交的有关实施本公约的第一份年度报告中指出它准备援用本条规定予以豁免的地区。除以上指出的地区外,任何会员国随后将不得援用本条的规定。
3.援用本条规定的会员国应在随后的年度报告中指出它放弃援用本条规定予以豁免的那些地区。
第9条
1.凡在通过法规批准本公约之日前尚不具备有关儿童和青少年从事非工业劳动体格检查法规的会员国,可随批准书附加一项声明,将第2和第3条规定的体检年龄从十八岁降到十八岁以下,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十六岁,并将第4条规定的年龄限度从二十一岁降到二十一岁以下,但最低不得低于十九岁。
2.已作上述声明的会员国日后任何时候都可另发声明,取消上述的声明。
3.在遵照本条第1款作出的声明业已生效后,会员国应每年在其关于实施本公约的报告中指出为全部实施公约条款已取得多大的进展。
第三部分  最后条款
第10条
各项法律、仲裁、习惯或雇主与工人间达成的协议,凡能确保比本公约的规定更有利的条件者,均不受本公约的任何影响。
*    *    *
第11至18条:按标准最后条款。2
1 生效日期: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 见附件Ⅰ。
 

本文版权均属职业病防治公益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职业病防治公益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凡本网未注明"来源: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的文/图等稿件,均来自网络,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网站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联系 | 职业病防治公益群 117160408
Copyright © 2010 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zybso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站长邮箱:zybsos@126.com 联系电话:13551232418 版权所有 www.zybsos.org 蜀ICP备1300083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