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勤人员所受宇宙辐射职业照射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各类民用航空飞行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及其空勤人员。外交信使等经常乘喷气式飞机执行公务的人员也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飞行高度在8000m以下的空勤人员。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空勤人员 air crew

  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和乘务员。又称机组成员。

  2.2 宇宙辐射 cosmic radiation

  来自太阳和外层空间的电离辐射,随海拔高度和纬度而变化。宇宙辐射又称宇宙射线。

  2.3 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

  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

  2.4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a public air transport enterprise

  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动机航空器从事定期、不定期航空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承运人。

  2.5 飞行高度 flight altitude

  飞机完成爬升后的续航高度,又称巡航高度。

  2.6 飞行时间 flight duration

  指飞机为准备起飞而借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并停止移动为止的时间。

  3 控制标准

  3.1 空勤人员职业照射有效剂量不得超过20 mSv/a

  3.2 女性空勤人员从发现妊娠之日起,在孕期余下的时间内应采取补充的控制措施,使其腹部表面(下躯干)累积接受的剂量不超过1 mSv

  4 一般要求

  各航空承运人(业主)应采取适当措施控制本企业内空勤人员可能受到的高于1mSv/a宇宙辐射职业照射。

  4.1 向空勤人员进行航空飞行辐射安全教育,宣讲、解释并让其知晓来自宇宙辐射职业照射的可能危险,女性雇员应知道妊娠期间需接受特殊控制。

  4.2 评估和控制空勤人员辐射剂量。可以用仪器在机舱内实测或用经过验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的软件计算评估飞行人员在所有飞行安排中接受的直接和间接宇宙辐射电离辐射成分的照射,所用软件应能重复附录A(资料性附录)中表A.1、表A.2所列的结果。有条件时应用有源或无源探测仪器在典型航班和航线上加以核实。

  4.3 安排空勤人员飞行计划时应考虑降低空勤人员所受宇宙辐射剂量。

  4.4 对妊娠期间的女性空勤人员按3.2节的要求给予特殊控制,但不得把妊娠作为拒绝女性空勤人员继续工作的理由。

  5 控制措施

  5.1 对有效剂量低于1mSv/a的空勤人员不需要采取进一步控制措施。附录B(资料性附录)中给出了太阳活动最小情况下在北纬60°和赤道不同飞行高度时接受1mSv照射所需的飞行小时数,表B.1可以用来识别宇宙辐射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1mSv的飞行航线。

  5.2 对有效剂量预计在15mSv/a之间的空勤人员,应进行个人剂量估算或监测,并让本人知道结果;对有效剂量预计可能超过5mSv/a的空勤人员,应特别注意宇宙辐射照射的控制,调整、轮换他们的飞行航线,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5.3 对在飞行高度低于15km的航线上飞行的空勤人员,可用计算机软件估算剂量;对飞行高度大于15km的航线,除用软件估算外,机舱内应配备能预警宇宙辐射剂量率突然升高的主动式监测器,必要时应在主动监测仪器监控下及时降低飞行高度,以降低太阳耀斑引起的短时间内宇宙辐射强度的急剧增加。在空勤人员剂量评估时应考虑这种短期剂量率的急剧变化。

  5.4 女性空勤人员一旦发现妊娠应及时报告,以便业主及时采取补充措施,调整安排其空勤工作,以保证满足第3.2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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