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前言
本标准第4-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4-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宗西源、邓大平、孙作忠、杨迎晓、邱玉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gamma-ray afterloading brachytherapy
GBZ121-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下称"后装放疗")设备、放射治疗室和实施后装放射治疗的防护要求与设备的检测。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密封γ源后装技术进行近距离放射治疗的实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后装技术 afterloading techniques
预先在病人需要治疗的部位正确地放置施源器,然后采用自动或手动控制,将贮源器内放射源输入施源器内实施治疗的技术。
3.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 γ radiation source afterloading brachytherapy
采用后装技术,依照临床要求,使γ放射源在人体自然腔、管道或组织间驻留而达到预定的剂量及其分布的一种放射治疗手段。
3.3 贮源器 store container
贮存后装治疗用放射源的容器。包括供运输(或暂存)放射治疗源用的运输贮源器和供后装机配套用的工作贮源器。
3.4 施源器 radiation sources applicator
预先放入人体腔、管道或组织间,供放射源驻留或运动,并实施治疗的特殊容器,又称施治器。例如针、管或具有其他特殊形状的施源器。
4 后装放射治疗设备的防护要求
4.1 放射源
4.2 贮源器
4.3 施源器
施源器的形状、结构设计以及材料选择应适应靶区的解剖特点,保证放射源在其中正常驻留或运动,并按照剂量学原则,形成各种预定的剂量分布,最大限度地防护邻近正常组织和器官。
4.4 放射源控制与传输
当自动回源装置功能失效时,必须有手动回源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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