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预案,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苏卫应急[2006]21号)和《江苏省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试行)》(苏卫应急[2006]28号)。为使这两个预案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全面提升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各单位有效规范开展演练工作,省厅又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急性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理演练评价标准(试行)》和《江苏省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演练评价标准(试行)》(苏卫应急[2007]1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2、《江苏省急性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理演练评价标准(试行)》
3、《江苏省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4、《江苏省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演练评价标准(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抢救中毒病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食物中毒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食物中毒事件和可能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1.4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及应急响应原则
食物中毒事件的中毒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时,或造成严重影响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具体分级如下: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对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确定为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省卫生行政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环境和场所的食物中毒事件分级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
1.4.2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
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参与下级管辖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将直接管辖的食物中毒事件指定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省卫生厅成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省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厅应急办、卫生监督处、疾控处、医政处、办公室、规财处等处室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本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和指令,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食物中毒事件的响应原则,依法统一组织、指挥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组建与完善食物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按规定对外发布食物中毒事件的有关信息。
2.2 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救治机构在同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承担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2.3.1 卫生监督机构
2.3.1.1 省卫生监督机构
(1)协助或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学调查和取证工作;对可疑食品、工具和场所等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2)协助或负责对造成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监督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及时将食物中毒事件进展及处理情况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保障系统,做好必要的技术、物资和设备储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为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5)定期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汇总分析,撰写全省年、季度食物中毒事件分析报告,并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1.2 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1)分别负责本辖区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工作,及时将食物中毒事件进展及处理情况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建立和培训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专业队伍和人员。
(3)做好必要的技术、物资和设备储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定期进行食物中毒事件汇总分析,撰写本市、县(市、区)年、季度食物中毒事件分析报告,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2.1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协助或负责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采集可疑食物及其他有关样品并迅速检测,在最短时间内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救治机构。
(2)建立食物中毒检测实验室,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因学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3)储备常见食物中毒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开展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5)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按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网络直报。
2.3.2.2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迅速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医疗救治机构。
(2)具备能够胜任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专业人员,能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建立食物中毒常规检测实验室,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病因学检测。
(4)开展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社会各部门和公众防范食物中毒的意识。
(5)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网络直报。
2.3.3 医疗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救治机构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食物中毒事件记录档案;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一旦接诊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小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失;应当保留好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食物中毒的病因诊断。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省、市、县建立统一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监测报告网络和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食物中毒事件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1)有关单位,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单位、与卫生保健工
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3.3.2 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负责人及公民。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3.4 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危害范围、中毒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围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3.5 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响应原则,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的报告。同时,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规模、程度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经排查,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疾病,按相关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如怀疑是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卫生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参与处理。对于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或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应及时采取封存被污染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对已售出或外运的食品要追踪去向,并通知涉及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封存。
各级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按照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按照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原则,具体负责实施食物中毒病人医疗救治,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食物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中毒原因诊断等工作,并随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积极指导、支持下级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4.2.1 终止条件
中毒食品已消除,中毒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2.2 终止程序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现场调查处理
5.1 现场调查处理程序
5.1.1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上的项目,详细记录和核实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和临床表现等有关内容。同时应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泻物。核实后,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5.1.2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应急响应原则,立即安排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携带有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和采样工具、医疗救治药械等赴食物中毒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按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5.1.3 医疗救治机构对发生食物中毒的患者要全力进行抢救,将伤害减少到最低水平。
5.1.4卫生监督机构立即保护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学调查、取证和控制工作。对剩余食品、食品原料及可疑中毒食品,填写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予以封存。对已售出的可疑食品,设法追回,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告追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等,责令其彻底清洗消毒。
5.1.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开启检验快速通道对采集样品进行检验,由于技术原因需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检验机构协助检验的,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交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情况特殊需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1.6发生疑难和影响较大的食物中毒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对食物中毒事件调查、中毒原因确定、可疑食物鉴定、采取控制措施等提出指导意见。
5.1.7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结束后,撰写技术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
5.1.8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卫生学调查、取证结果提出卫生监督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执行处罚决定。
5.2 现场调查处理有关要求
5.2.1 流行病学调查
(1)了解72小时的食谱,特别是共同饮食食谱,有无续发病例,对与中毒病人有共同饮食史而未发病的人,人群中有对照意义的健康人同样也要做好个案调查。
(2)向病人和接诊医生了解中毒发生的经过以及事件相关的情况,病人的症状、体征,发病人数、经过,呕吐物、排泄物的性状,特别是首发病例的情况。
(3)调查内容一般应由患者自述,病重或无力表达者,可由其监护人代述。
(4)应尽可能对所有中毒患者进行个案调查,中毒人数不足100人时,至少应调查80%以上人数;超过100人时,至少应调查60%以上人数。《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完成后,由两名调查人员和被调查者分别签字。
5.2.2 样品采集与送检
(1)采集中毒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中毒病人发病期与恢复期双份血清,选择发病者中未用药或较晚用药的病人采集肛拭样品。必要时可做动物试验,观察毒性强度及主要受损器官和临床表现。
(2)对剩余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分别取样,对熟食间操作台面,存放熟食品冰柜、熟食,常用工具、刀具、容器,熟食操作人员的手、肛拭、使用的抹布、可疑昆虫等视情况采样检测。所采集的样品在冷藏条件下,4小时内送达化验室;无冷藏条件的,于采样后2小时内送达化验室。化验室在检样送达后必须立即进行化验。
(3)对疑似化学性食物中毒的,应尽可能进行现场快速检测。
5.2.3 卫生学调查
(1)对中毒餐次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卫生勘验,了解中毒餐次的菜谱、食物来源、原料质量、加工方法、储存条件、存放方式与时间、操作场所的卫生与消毒情况,并做好现场笔录。
(2)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特别是在中毒发生前3天内人员变动、患病情况,有无不卫生习惯及操作过程的不卫生行为。
5.2.4 食物中毒诊断,按《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执行。
5.2.5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中毒标本的初步检验结果,初步认定食物中毒后,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继续发生和蔓延。必要时应及时通知中毒食品的来源地和流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5.2.6 确定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一般采取蒸煮15分钟后掩埋或焚烧;液体的还可加消毒剂杀菌后排放。
确定为化学性、动植物性、真菌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应采取相应的分解、灭活措施后焚烧或深埋,严禁作为食品工业原料或动物饲料使用。
5.2.7 根据不同的中毒因素,对中毒场所应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对接触细菌性中毒食品的餐具、容器、设备等用1—2%碱水煮沸或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擦拭。对接触化学性中毒食品的容器、设备等应针对毒物性质采取相应的消除污染措施,必要时予以应销毁。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总结
在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负责调查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里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等。评估内容应包括有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评估总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 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理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将食物中毒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食物中毒事件档案。
6.3 责任追究
6.3.1 对在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2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
6.4 信息发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发布食物中毒事件统计处理信息或公告,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及进程,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7 保障措施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改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食物中毒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演练。
7.2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供应。
7.3 经费保障
落实食物中毒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保证食物中毒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理各项经费。
7.4 宣传教育
认真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食物中毒事件,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
8 附则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江苏省急性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理演练评价标准(试行)
评价 对象 |
评价 项目 |
评价标准及要求 |
标准分值 |
扣分标准 |
1、事发单位 (5分) |
1-1报告与应急措施(5分) |
1-1-1 本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1 |
未做到不得分 |
1-1-2 联系、参与和协助对患者的现场抢救与转院;保存患者的吐泻物;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可能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 |
2 |
有一项做不到或不知晓扣1分 |
||
1-1-3 配合调查,提供可能(可疑)导致中毒的进餐食谱;共同或相继进餐的人数及可能的得到的进餐者的居住地、单位及联系方法等相关信息;可疑中毒食物的生产经营具体场所及卫生情况。 |
1 |
有一项做不到或不知晓不得分 |
||
1-1-4 能(接受指导)正确对生物性(细菌性、动植物性、真菌性)、化学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作无害处理,对接触毒物的相关的容器、设备及场所等分别采取消除污染措施。 及时公告收回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可疑食品。 |
1 |
做不到或不知晓不得分 |
||
2、疾控机构(25分) |
2-1应急响应与报告(5分) |
2-1-1接到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或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立即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携带相应物品,赴食物中毒事件现场进行核实与流行病学调查。 |
3 |
通讯联络不畅扣1分;联络无人倒扣3分;到达不及时扣2分;到达后一项做不到扣1分 |
2-1-2核实后尽快上报,网络直报。现场人员掌握报告的阶段、时限、各类报告的适用情况、报告的方式、接受报告部门及报告的主要内容。 |
2 |
有一项做不到或不知晓扣1分 |
||
2-2现场调查处理 (20分) |
2-2-1 开启检验快速通道对采集样品进行检验;掌握样品的采集方法及注意事项、《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内容及请求协助检验的条件和措施。 |
4 |
有一项做不到或不知晓扣2分 |
|
2-2-2 能根据提供的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及实验室检测资料与数据,迅速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分析及预警的依据。(可提供的实例) |
6 |
不能做不得分;做不全扣3分 |
||
2-2-3指导事发单位对确定为生物性(细菌性、动植物性、真菌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作无害处理或确定为化学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作无害处理。(根据实例提问) |
2 |
做不到或不知晓不得分 |
||
2-2-4指导事发单位,对接触生物性(细菌性、动植物性、真菌性)中毒食品或接触化学性中毒食品的容器、设备及场所等分别采取消除污染措施。 |
2 |
未指导或指导不正确不得分 |
||
2-2-5掌握终止条件及技术支持的内容,为卫生行政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作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决定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
4 |
有一项不掌握扣2分 |
||
2-2-6能知晓调查结束后应该撰写技术分析报告,按规定进行报送,并将卫生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规范处理。 |
2 |
有一项不知晓扣1分 |
||
3、卫生监督机构 (10分) |
3-1应急响应 (4分) |
3-1-1接到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能迅速组织人员携带有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与取证工具等到达现场,立即开展调查、处理。 |
2 |
有一项做不到扣1分 |
3-1-2现场人员掌握报告的阶段和时限、各类报告的适用情况、报告的方式、接受报告部门及报告的主要内容。 |
2 |
有一项不知晓扣1分 |
||
3-2调查及处罚 (6分) |
3-2-1立即保护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学调查、取证和控制工作,对可疑中毒食品、剩余食品、食品原料及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等采取封存,责令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清洗、消毒等措施。 |
3 |
有一项未做到扣1分 |
|
3-2-2依法追究食物中毒事件中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提供案例,现场考核) |
2 |
未追究或处罚不当不得分 |
||
3-2-3在事件处理结束后须将有关的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及建档。 |
1 |
不知晓不得分 |
||
4、卫生行政部门 (15分) |
4-1报告 (2分) |
4-1-1接到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根据相关规定经核实进行报告,并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熟知报告的阶段和时限、各类报告的适用情况、报告的方式、接受报告部门及报告的主要内容) |
2 |
有一项做不到或不知晓扣1分 |
4-2应急响应及处理(13分) |
4-2-1 能根据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或提供的案例及时做出食物中毒事件级别的预警。 |
1 |
未做到或不正确不得分 |
|
4-2-2 详细记录和核实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和临床表现等);同时告知报告者及时抢救患者,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泻物。 |
2 |
有一项做不到扣1分 |
||
4-2-3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能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 |
1 |
做不到不得分 |
||
4-2-4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指令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携带有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和采样工具、救治药械等赴食物中毒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处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根据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
2 |
无预案或未发指令不得分,其它有一项做不到扣1分 |
||
4-2-5 初步认定食物中毒后,依法采取临时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继续发生和蔓延;必要时应及时通知中毒食品的来源地和流向地卫生行政部门。 |
2 |
有一项做不到扣1分 |
||
4-2-6对于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或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封存、刑侦、追踪等紧急控制措施。 |
1 |
做不到或不知晓不得分 |
||
4-2-7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对疑难和影响较大的食物中毒事件应参与调查,对中毒原因确定、可疑食物鉴定、采取控制措施等提出指导意见。 |
2 |
做不到不得分,做不好扣1分 |
||
4-2-8及时宣布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
2 |
有一项不知晓不得分 |
||
5、院前急救(15分) |
5-1应急响应 (4分) |
5-1-1 通讯联络畅通。接到指令,即时响应,迅速集结,赶赴中毒事件现场。 |
1 |
联络不通畅扣1分;到达不及时扣2分;联络无人倒扣3分 |
5-1-2 途中能与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到达现场后,接受指挥,实施救治。 |
2 |
有一项不知晓或未做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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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在迅速开展现场救治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 |
1 |
未做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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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转运病人 (11分) |
5-2-1转运车辆、性能、人员、随车的药品和装备符合要求;进入现场后能迅速、正确开展救治工作,在不间断抢救的状态中,科学搬运、合理分流病人。 |
4 |
有一项不符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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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随车医务人员熟悉并掌握中毒现场应急救援必须遵循的原则及中毒分类标准,救治的程序和救护技能。 |
4 |
有一项不符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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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转运前,驾驶员通知中心调度,让接受医院做好准备。 |
1 |
不知晓或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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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随车医生对转送途中及到达接受医院后的注意事项熟悉。 |
2 |
不知晓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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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疗机构 (30分) |
6-1应急响应 (8分) |
6-1-1 通讯联络畅通无阻。 |
1 |
联络不通畅扣1分, 联络无人倒扣3分 |
6-1-2 接到转送病例信息后立即向医院指定部门汇报。 |
1 |
做不到不得分 |
||
6-1-3 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收治病室、人员与物资准备,通知转运病人车辆停靠地点。 |
2 |
一项做不到扣1分 |
||
6-1-4 安排医护人员负责与转送人员交接,必要时同时做好个人防护。 |
1 |
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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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患者到达后立即进入抢救室或救治病区与病室,迅速完成交接。 |
2 |
做不到不得分 |
||
6-1-6 根据指令,召集和外派急性中毒现场应急救援小组。 |
1 |
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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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开展救治 (17分) |
6-2-1 及时启动院内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收治到院的患者。 |
3 |
联络不通畅扣1分, 联络无人倒扣3分 |
|
6-2-2组织专业组和相关人员迅速开展救治;根据不同种类的中毒和不同数量的患者及时做出救治决策;对医院医疗资源进行调整,尽最大可能满足急救的需要。 |
3 |
做不到不得分 |
||
6-2-3 救治人熟悉《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能及时根据中毒现场的情况和毒物的检测情况,专家组关于诊断及救治意见调整救治方案。 |
6 |
一项做不到扣1分 |
||
6-2-4 布置病区对急诊处置后的重症患者进行收治;安排轻症患者进行医学观察。 |
1 |
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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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熟知在何种情况下需及时请求上级专家组及专业技术的帮助和请求特殊药品与专门设备的支援。 |
2 |
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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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执行指挥部关于中毒患者和医学观察者出院的标准和时限。 |
2 |
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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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熟悉报告内容及时间 (5分) |
6-3-1附近突发群体急性食物中毒(或疑似)事件,在批量患者涌入医院的2小时内必须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予以先期处理,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
1 |
不知晓不得分 |
|
6-3-2在响应指令,接受食物中毒病人的情况下,将本院收治患者的数量、患者的病情、应急救治的进展情况等信息按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入院患者的临床表现与现场诊断不符时应及时报告。 |
2 |
有一项不知晓扣1分 |
||
6-3-3分流患者或向上级医院或其它医院转送部分危重患者前要请示报告;经指挥部同意和统一调度转院的情况下,必须写好病历,联系急救中心,井通报转往的医院。 |
2 |
有一项不知晓扣1分 |
编制说明:
1. 模拟某工厂或某宾馆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事故等级为较大急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2. 应急演练评价方法为实地察看与考察,加现场提问与操作考核。“扣分标准”栏中除说明倒扣分的以外,以扣完本项标准分为止,不倒扣。
3. 评价依据是《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总分100分。
4. 重点评价各类预案和各项预备的落实情况与应急能力。
5. 考评情况通报同级政府及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附件3:
江苏省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
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以及《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从事职业活动的人员一次或短时间大量接触外源性化学物,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甚至危及生命而引起职业人群中毒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亦适用于非职业中毒事件(含化学品泄露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工作。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等的规定,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使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迅速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综合素质。
(6)定期演练,增强能力。定期有针对性地组织不同规模的实战演练,在演练中发现问题,检验预案,锤炼队伍,提高能力。加强对应急设施及物资的检查和储备。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成立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协助或负责我省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本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2 医疗卫生应急处理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职业中毒处置组),负责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级别确定以及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3 现场医疗卫生应急处理指挥部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处理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
2.4 医疗卫生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协助或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中毒原因检测分析和卫生学调查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鉴定、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工作,对中毒事件影响人群进行应急体检;组织开展急性职业中毒健康危害因素调查、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制定有关卫生技术工作规范及标准;负责全省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信息报告与管理,全省“毒源”信息资料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对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给予技术支援及人员培训。
(2)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中毒原因检测分析和和卫生学调查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鉴定、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工作,对中毒事件影响人群进行应急体检;负责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健康危害因素调查、监测和卫生学评价,“毒源”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信息报告与管理等工作。
2.4.2 医疗救治机构
(1)省急救医疗指挥中心
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协助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及中毒原因分析;对市、县(市、区)医疗救治机构给予技术支援及人员培训。
(2)市、县(市、区)医疗救治机构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辖区内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机构,市、县(市、区)医疗救治机构负责本地急性职业中毒病人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治、病人转运和院内医疗救治等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
(1)省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或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参与特别重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有关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
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监督调查,依法查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等的行为;参与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有关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3 监测、预警和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针对辖区内易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健康危害因素制定监测计划,建立急性职业中毒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报告系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信息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预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救治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单位等为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和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为责任报告人。
3.2 报告内容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系电话、联络人姓名)、中毒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及地址、中毒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可能引起中毒的毒物及其数量、中毒人员就诊医院、主要临床表现、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事件发生时的气象情况以及中毒事件处理情况。
3.3 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在发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单位进行网络直报和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越级上报。
3.4 紧急报告范围和形式
出现死亡患者或同时出现3例及以上中毒患者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或其他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均应进行紧急报告。
3.4.1电话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应立即以电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4.2 网络直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电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外,需进行网络直报。
(1)初次报告:在对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2小时内,按卫生部网络直报项目,制作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次报告记录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进行网络直报。
(2)进程报告:从初次报告后当天起,每24小时将事件的发展和调查处理工作进程进行一次报告。
(3)结案报告:在对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小时内,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估,进行网络直报。
3.4.3 书面报告
3.4.3.1 初步书面报告
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理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完成现场初步调查和处理后24小时内,将事件的基本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事件简要情况(接报时间、发生单位及地址、事件发生经过);
(2)中毒患者情况(发病时间、接触人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中毒主要表现、就诊地点、救治情况);
(3)企业情况(工艺流程、使用毒物名称、种类、数量、存在方式);
(4)事件发生时,发生地地理环境、气象情况,周围居民居住地等有关情况;
(5)样品采集情况(包括患者的血液和尿液,毒物、空气、水源等样品);
(6)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隔离区、防护区、人员疏散、中毒人员救治、环境污染等状况);
(7)中毒事件初步结论。
3.4.3.2 最终书面报告
在对中毒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4小时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价,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最终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中毒事件概况、接报过程、中毒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中毒、死亡的人数、临床表现等情况;
(2)调查人员的组成、调查对象的确定与选择、调查的样本数、调查的内容、方法及数据处理等;
(3)中毒事件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时中毒现场的各个生产活动状况;现场和实验室的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
(4)中毒事件的结论,包括中毒事件发生单位、中毒人数及救治结果,毒物种类、名称等。
3.4.4 其他报告
3.4.4.1接到影响范围跨越辖区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4.4.2中毒事件发生死亡病例或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告中毒事件发生地的公安部门。
3.4.4.3接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中毒事件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通报。
4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分级及应急响应
4.1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分级
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Ⅳ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Ⅲ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Ⅱ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对影响特别重大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可确定为特别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I级)。
4.2 应急响应
4.2.1 现场卫生学调查
4.2.1.1调查目的
确定引起中毒事件的毒物;对中毒原因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向现场救援者提供救援建议;向公众、媒体、企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4.2.1.2 调查准备
(1)信息资料收集。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迅速收集有关文献资料;
(2)检查现场调查包是否配备完好(快速检测仪器、采样装备、现场调查表、现场记录表、照相机、录音机等);
(3)个体防护装备和通讯工具;
(4)拟订调查计划,确定调查组成员及负责人,安排现场调查工作中的组织分工。
4.2.1.3 调查内容
(1)到达中毒现场后,应与处理中毒事件的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系,获得配合。若现场尚未得到控制,应根据获悉的资料和调查到的资料,立即就事件现场控制措施、中毒患者人数统计、检伤以及急救处理、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现场隔离带设置、人员疏散等提出建议,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调查。调查人员要在正确的个体防护下开展工作。若中毒事件已经得到控制,应先了解中毒事件概况(时间、地点、中毒人数、救治情况),再进行现场勘查。
(2)现场勘查包括了解现场环境状况、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资料,在现场对可疑毒物进行浓度检测并采集样品留实验室分析(现场空气或其他样品的毒物浓度即便已被稀释也应测定,有时也可事后模拟现场进行检测作为参考)。
(3)调查现场中毒者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中毒事件发生经过,中毒人员接触毒物时间、地点、方式,中毒人员姓名、性别、工种,中毒的主要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及抢救经过。同时向临床救治单位进一步了解相关资料(事件发生过程、抢救经过、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并采取患者的生物样品留待检测。
(4)现场调查时应注意:现场安全和自我保护;仔细观察倾听各方面意见,作好记录;进行现场拍照和录音。
4.2.1.4 样品采集
必须首先了解事件发生过程和发生地情况后再进行样品采集,采集时应注意要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选择合适的采样容器和采样工具,防止污染,采集的样品量应当足够满足多次重复检测。采集样本包括环境样品、生物样本。
4.2.1.5 现场快速检测
为及时了解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原因,为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提供依据,要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工作,对中毒现场的空气及可能造成中毒的水或物质进行必要的现场快速监测,不能进行现场快速测定的项目,现场采样后,应及时送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分析。对中毒现场已被破坏或已遭改变的,必要时须进行模拟测试。
4.2.1.6 现场个体防护
所有进入中毒现场参加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都应采取个体防护。根据有害物质的类别和空气中的浓度分别选用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
4.2.2 医疗救治
(1)迅速脱离现场:参与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应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至上风向的空气新鲜场所,安静休息,避免活动,注意保暖,必要时给予吸氧。密切观察24~72小时。医务人员要根据患者病情迅速将病员检伤分类,给予相应的标志,以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抢救措施。
(2)防止毒物继续吸收:立即脱去被毒物污染的衣物,针对毒物种类,采取有效的、相对应的措施防止毒物继续吸收。对不明原因毒物引起的中毒,要慎重处置。
(3)对症支持治疗:保持呼吸道通畅,密切观察患者意识状态、生命体征变化,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保护各脏器功能,维持电解质、酸碱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
(4)应用特效解毒剂:在现场应抓紧时机,立即早期给予相应的特效解毒剂。
(5)医疗救治要点:尽快查清毒物种类,明确诊断,以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病因不明时,应当先进行抢救,同时查清毒物。治疗的重点在维持心、脑、肺等脏器功能,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
4.2.3 违法行为查处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调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 应急响应的终止
5.1 终止条件
(1) 事件源已经消除,中毒现场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低于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2) 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5.2 终止程序
由中毒事件响应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 事件评估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根据现场调查报告、相关资料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
6.1 初期评估
6.1.1 评估内容
毒物的种类、数量、暴露方式、途径以及范围;毒物可能威胁暴露范围内的人员数量及分布;人员伤亡情况;卫生救援资源状况;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6.1.2 评估结果
中毒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波及面、中毒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目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控制效果、继续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等。评估结果除了向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还应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6.2 处理过程中的评估
在中毒事件处理过程中,还应根据各类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6.3 事后评估
在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对事件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中毒事件涉及的毒物种类和中毒事件的性质,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各个环节的经验和教训,中毒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等。
6.4 信息发布与公众宣传
现场指挥部要按上级有关指示,统一口径,指定专人向媒体发布信息,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公众有针对性的进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安全、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特别是要进行毒物防护等方面知识的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建设
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卫生应急队伍,应急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卫生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能力。
7.2 应急物资储备
7.2.1 必备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设备(根据国家化学中毒医疗救治一类基地配备标准)
现场检测设备:急救防护装置A级、急救防护装置B级、气体检测仪、毒物检测箱、傅立叶固液毒物检测仪、可移动(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仪。
医疗救治设备:现场复苏设备、多功能监护仪、血液透析灌流仪、心脏起博监护器、胃镜、电子支气管镜、动态脑电分析系统、微量泵、输液泵、血浆置换仪、便携式呼吸机、神经/肌电图仪、自动血液分析仪、移动式监护装置、呼吸机、除颤器、高压氧舱。
7.2.2 必备的特效解毒药品
必备的现场救治特效解毒药品有:①氰化物中毒,亚硝酸异戍脂、亚硝酸钠、亚甲兰、4-二甲氨基苯酚、硫代硫酸钠;②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亚硝酸盐中毒等,亚甲蓝;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中毒,二巯丙磺钠、二巯丁二钠、依地酸钙钠、青霉胺;④有机磷中毒,阿托品、碘解磷定、氯磷定;⑤有机氟中毒,乙酰胺。
7.2.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申请并设立专项资金,以保证必备的医疗卫生设备和特效解毒药品的储备与更新。
7.3 建立、健全监测报告系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加强职业病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和敏感性。建立并完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
7.4 技术培训和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专业培训,并进行定期演练,以提高识别、报告、调查与处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实战能力。
7.5 “毒源”信息资料库的建立与利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整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有关的信息资料,建立全省联网的“毒源”信息资料库,以指导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7.6 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要加强与国内、国际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的有关组织开展良好的合作,获取国内外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有关信息,了解识别、控制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最新进展。
8 附则
本预案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流程
附件: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流程
中毒事件发生 |
患者表现 |
中毒原因确定 |
实验室 鉴定检测 |
明确流行 特征 特征 |
现场样本采集 |
患者紧急处理 |
现场调查 |
鉴定检测 |
临床特征 靶器官 实验室检查 |
现场控制 |
接触者和患者处理 |
危害源控制 |
患者检伤分类 |
患者急救和救治 |
解毒药物储备 |
接触者健康影响评价,患者随访 |
违法行为 查处 |
危害源 调查 |
病例流行病学调查 |
违法行为调查 |
信息获得 |
事件核实 |
现场处理 |
现场调查用品 |
个体防护 |
现场快速检测 |
附件4:
江苏省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演练评价标准(试行)
评价 对象 |
评价 项目 |
评价标准及要求 |
标准分值 |
扣分标准 |
1、事发单位 (15分) |
1-1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理 (6分) |
1-1-1 发生中毒事件后,现场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
1 |
未做到不得分 |
1-1-2 报告者熟知报告内容和紧急报告的适用情况。 |
1 |
有一项做不到扣0.5分 |
||
1-1-3 现场从业人员能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熟知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 应急措施。 |
2 |
未使用或佩带不正确扣1分;询问2-3人,1人不知晓扣1分 |
||
1-1-4 生产场所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明显标志并有保持畅通的出口。 |
1 |
有一项做不到扣1分 |
||
1-1-5 事发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1 |
未做到不得分 |
||
1-2初步应急救援(9分) |
1-2-1 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能迅速到达现场指挥场所。 |
1 |
做不到不得分 |
|
1-2-2 现场指挥能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迅速并熟练地按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或事故易发点)及切断毒源部位的平面图与疏散撤离方案发出应急处理指令,启动单位应急救援组织,防止事故扩大或事态发展。 |
2 |
无资料或做不到不得分;做不好扣1分 |
||
1-2-3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堵、灭火、中和、清消等),切断毒源,消除毒害。 |
2 |
做不到不得分 |
||
1-2-4 立即启动示警系统并按预案组织疏散。 |
1 |
未做到不得分 |
||
1-2-5 立即组织救援人员,抢救伤员脱离事故现场,转移至安全区域,开展现场救护和转送医院。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配置及性能与操作符合要求。 |
2 |
有一项做不到或做不好扣2分 |
||
1-2-6 所有参与指挥、抢险、疏散和抢救伤员的人员个人防护措施落实有效。 |
1 |
有一人做不到不得分 |
||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5分) |
2-1响应与报告(熟知报告时间、形式、内容) (8分) |
2-1-1 接到事发单位的直报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能立即到达现场对中毒事件进行核实,开展应急处理,并将结果迅速以电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4 |
通讯联络不畅扣1分;联络无人扣3分;到达不及时扣2分;到达后一项做不到扣1分 |
2-1-2 现场工作人员在事发2小时内,制作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次报告记录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进行网络直报。 |
2 |
不知晓不得分 |
||
2-1-2 在完成现场初步调查和处理后24小时内,将事件的基本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以后每24小时将事件的发展和调查处理工作进程进行一次报告。 |
1 |
不知晓不得分 |
||
2-1-2 在结案2小时内以网络直报形式、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估,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最终报告。 |
1 |
不知晓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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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现场处理 (17分) |
2-2-1 能在信息库中迅速查找到事发现场“毒源”的方位、毒物种类及贮存数量、可能中毒的类型及伴随的危害(爆炸、燃烧)、污染的途径、可能波及的范围、中毒者的临床表观以及现场处置预案。 |
5 |
信息库中无相关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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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进入尚未得到控制的中毒现场,能立即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采样及时送检。 |
2 |
未做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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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能根据获悉和现场的情况,就现场控制措施、中毒诊断、检伤要求以及急救处理、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现场隔离带设置、人员疏散等提出建议与指导。 |
5 |
有一项不知晓或做不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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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对已经得到控制的中毒现场,能熟练地开展中毒现场勘查,熟知调查和勘查的内容以及注意事项。 |
3 |
有一项不知晓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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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事件发生后,能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提出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 |
2 |
不知晓或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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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 (15分) |
3-1熟知报告时间、内容及形式 (5分) |
3-1-1 接到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一经核实,即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和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2 |
不知晓或做不到不得分 |
3-1-2 在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初期和处理过程中,及时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波及面、可能的发展趋势、目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控制效果的评估结果,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1.5 |
不知晓或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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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在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将事件的评估和总结,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
1.5 |
不知晓或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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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现场救援的组织与实施 (10分) |
3-2-1 能根据核实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可能达到的级别,迅速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处理指挥部。 |
2 |
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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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能根据事发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信息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规律,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快速反应,统一指挥,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高效有序地运转应急处理机制。 |
2 |
无预案或不能按要求启动运转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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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知晓事发初期和处理过程中的职责与任务,并能依据提供的情况,具体组织实施。(能根据现场调查报告、检测报告、医院救治情况反馈、专家组建议、预案的执行情况,各项应急措施的效果以及事件的不断变化,适时进行评估,判断中毒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波及面、中毒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新的调控措施) |
3 |
有一项不知晓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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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有效处置,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的终止。(知晓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
1.5 |
不知晓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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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知晓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应做的工作。(能及时对事件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事件中所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在各个环节的经验和教训) |
1.5 |
不知晓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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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院前急救机构 (15分) |
4-1应急响应 (4分) |
4-1-1 通讯联络畅通。接到指令,即时响应,迅速集结,赶赴中毒事件现场。 |
1 |
联络不通畅扣1分;到达不及时扣2分;联络无人倒扣3分 |
4-1-2 途中能与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到达现场后,接受指挥,实施救治。 |
2 |
有一项不知晓或未做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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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在迅速开展现场救治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 |
1 |
未做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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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转运病人 (11分) |
4-2-1 转运车辆、性能、人员符合要求,随车配备的医疗救治设备、必需药品和特效解毒药品、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和通讯工具,其数量和质量符合应急救援“清单”的要求,性能完好,在有效期内。 |
4 |
有一项不符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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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随车医护人员掌握中毒现场应急救援的程序和救护技能,熟悉随车的药品和装备;进入现场后能迅速、正确、有效地开展救治工作。 |
2 |
有一项不符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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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能熟练佩戴,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
1 |
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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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熟知现场应急救援的原则及检伤分类标准。 |
1 |
不知晓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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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科学搬运,合理分流,能在不间断抢救的状态中,将中毒患者安全、迅速地转运至指定医院并提交转运卡。 |
1 |
有一项不知晓或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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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开车前,驾驶员通知中心调度,让接受医院做好准备。 |
1 |
不知晓或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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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随车医生对转送途中及到达接受医院后的注意事项熟悉。 |
1 |
不知晓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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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救治机构 (30分) |
5-1应急响应 (8分) |
5-1-1 通讯联络畅通无阻。 |
1 |
联络不通畅扣1分,联络无人倒扣3分 |
5-1-2 接到转送病例信息后立即向医院指定部门汇报。 |
1 |
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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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收治病室、人员与物资准备,通知转运病人车辆停靠地点。 |
2 |
有一项做不到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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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安排医护人员负责与转送人员交接,必要时同时做好个人防护。 |
1 |
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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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患者到达后立即进入抢救室或救治病区与病室,迅速完成交接。 |
2 |
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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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根据指令,召集和外派急性中毒现场应急救援小组。 |
1 |
做不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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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开展救治 (17分) |
5-2-1 及时启动院内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收治到院的患者。 |
3 |
无预案或做不好不得分 |
5-2-2 组织专业组迅速开展救治;及时根据不同种类的中毒、不同的伤情和不同的患者数量做出救治决策。 |
3 |
有一项做不到扣2分,未迅速开展救治倒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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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熟知相关救治诊疗常规,具有相应急救技能,及时根据中毒现场的情况、毒物种类和毒物浓度检测情况,专家组关于诊断及救治方案的意见调整救治方案。 |
6 |
现场考核3人,一人不符合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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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安排有毒化学物的接触者或轻症患者进行医学观察。 |
1 |
未做到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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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熟知在何种情况下需及时请求上级专家组及专业技术的帮助和请求特殊药品及专门设备的支援。 |
2 |
不知晓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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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熟知急性中毒患者和医学观察者出院的标准和时限。 |
2 |
有一项不知晓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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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报告(熟知报告内容及时间) (5分) |
5-3-1 附近突发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或疑似)事件,在批量患者涌入医院后立即向医院总值班或相关领导报告,医院2小时内必须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1 |
不知晓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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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在响应指令,接受急性职业中毒病人的情况下,将本院收治患者的数量、患者的病情、应急救治的进展情况及本院能承受的最大急救能力等信息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1 |
不知晓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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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在保障和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分流部分患者或向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转送部分危重患者前要请示报告。 |
1 |
不知晓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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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经指挥部同意和统一调度转院的情况下,必须写好病历,联系急救中心,井报告转往指定的医院。 |
1 |
不知晓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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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发现入院患者的临床表现与现场诊断不符时应及时按级报告。 |
1 |
不知晓不得分 |
编制说明:
1. 模拟某地某化工厂发生有毒气体外泄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Ⅲ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2. 应急演练评价方法为实地察看与考察,加现场提问与操作考核。“扣分标准”栏中除说明倒扣分的以外,以扣完本项标准分为止,不倒扣。
3. 评价依据是《江苏省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试行)》,总分100分。
4. 重点评价各类预案和各项预备的落实情况与应急能力。
5. 考评情况报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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