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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明确界定工伤范围 确保职工及时得到救治

  记者9月3日从市人社局获悉, 我市现已明确界定工伤范围,侵害人如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侵害人,工伤保险基金将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确保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

  据介绍,广大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过工伤认定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过,工伤认定须具备一定条件,职工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使在工作时间前后,如果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都可认定为工伤。同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的职工都应视为工伤患者。

  “即使不在固定工作场所,广大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如果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出现下落不明的也是工伤。”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事故伤害以及其他情形都可视为工伤。然而,职工在工作中一旦出现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行为,都不界定为工伤。

  据悉,职工在工作中,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工伤保险基金将先行支付,确保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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