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是指在劳动或作业环境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皮肤炎症性改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
3.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渗液、结痂。自觉灼痛或瘙痒。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3.2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自觉瘙痒。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4.2 其他处理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C(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应注意与各种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湿疹、脂溢性皮炎及职业性光敏性皮炎等皮肤病相鉴别。
A.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目前尚缺乏特异的辅助检查指标,诊断主要依赖临床资料。职业史明确,职业接触与皮损发生、发展之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并能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和其他疾病时,应予诊断。
A.3 询问职业史及进行现场调查时,应注意接触物、接触剂量与接触方式的变更,生产环境卫生(包括生产设施与布局、通风排气、除尘、车间温度与湿度等),劳动防护,个人卫生,个体特异性及季节因素等对本病发生发展的影响。
A.4 皮肤斑贴试验是目前检测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致敏物的重要方法之一。适用于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不适用于刺激性皮炎。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斑试物浓度,选择合适的赋形剂和适当的斑试时间,并正确评定斑试结果。
A.5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分为刺激性和变应性两型,诊断时应尽量分开,以便于劳动能力鉴定。但某些致病物既具刺激作用,又具致敏作用,当临床上难以分型或两种作用同时存在时,可诊断为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并按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处理。
A.6 某些化学物在引起接触性皮炎的同时,尚有经皮肤吸收导致中毒的可能,应予以注意。
附录B
(规范性附表)
皮肤斑贴试验方法
参见GBZ1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常见致病物
以刺激作用为主的致病物 |
脱 水 剂 |
强酸、强碱等 |
氧 化 剂 |
铬酸及其盐类、游离碘、溴、次氧酸盐、过硫酸盐、硝酸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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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沉淀物 |
鞣酸、重金属盐等 |
|
角质溶解剂 |
水杨酸、雷锁辛、焦棓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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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 油 剂 |
酒精、醚、氯仿、三氯乙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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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农药、除草剂、杀虫剂、肥皂、合成清洁剂、助焊剂、脱毛剂、 润滑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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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变态反应为主的致病物 |
金属及其盐类 |
六价铬酸盐、镍盐、钴盐、汞盐等 |
树 脂 |
大漆、环氧树脂、酚醛树脂、脲醛树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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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 料 |
偶氮染料、苯胺染料、分散染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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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 胶 组 分 |
巯基苯骈噻 唑类、氨基甲酸酯类、萘胺类、秋兰姆类、二苯胍、对苯二酚及其衍生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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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 物 |
如坚果壳油、某些花和植物的浸出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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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洁 剂 |
肥皂添加剂、合成清洁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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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料 |
肉桂醛、氢化香茅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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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甲醛、二硝基氯化苯、二硝基氟化苯、胺类固化剂、松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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