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71—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防护不当或意外事故,一些高温或常温的化学物直接污染作业者的皮肤,对皮肤产生刺激、腐蚀作用以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为能及早诊断和正确处理,以保护作业者的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负责起草,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重庆第三军医大学、兰州石化公司医院、吉林化工公司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Chemical Skin Burns
  GBZ51-2002
  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某些化学物可经皮肤、粘膜吸收中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2.1 根据皮肤接触某化学物后所产生的急性皮肤损害,如红斑、水疱、焦痂,即可诊断为该化学物灼伤。
  2.2 某些化学物如黄磷、酚、热的氯化钡、氰化物、丙烯腈、四氯化碳、苯胺等还可经皮肤、粘膜吸收,合并该化学物中毒。
  3 诊断及分级标准
  3.1 轻度灼伤 总面积在10%以下的Ⅱ度灼伤。
  3.2 中度灼伤 总面积在11%~30%或Ⅲ度在10%以下的灼伤。
  3.3 重度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灼伤:
  a)总面积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伤;
  b)总面积<30%的灼伤,伴有严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损伤;
  c)头面部、颈、手、关节等特殊部位灼伤,虽然面积较小,但造成功能障碍、毁容、残疾者。
  3.4 特重灼伤 总面积超过50%或Ⅲ度灼伤超过20%,伴有严重的实质脏器损伤或下呼吸道损伤。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4.2 其他处理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化学性皮肤灼伤是高温或常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不包括火焰伤、水烫伤和冻伤。
  A.2 询问接触史及进行现场调查时,应注意化学物性质、接触剂量、接触浓度、接触时间、接触方式、劳动保护、个人卫生、季节以及冲洗时间等因素对本病发生、发展的影响。
  A.3 化学性皮肤灼伤应注意灼伤面积、程度及部位。灼伤面积按新九分法计算(Ⅰ度灼伤不计面积)。估计灼伤程度及决定切痂手术前,务必注意Ⅲ度碱灼伤创面及Ⅱ度酸灼伤痂皮的形态特点。
  A.4 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主要依据临床症状、体征,以及职业接触与皮肤灼伤发生、发展之间的密切因果关系。本标准参照全国烧伤会议分级标准进行诊断与分级。某些化学物所致灼伤面积虽不大,但因局部组织破坏严重而致残者,也应属重度灼伤。
  A.5 某些化学性皮肤灼伤可伴有眼灼伤、呼吸道灼伤或合并化学中毒,有些毒物如氰化物、四氯化碳、苯胺或热的氯化钡等灼伤可合并中毒或迟发性中毒,应予以特别注意,并按相应化学物中毒或灼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进行诊治。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化学性皮肤灼伤面积的计算
  B.1 新九分法
  头、颈面积共9%(其中颈部前后侧各占1%)。双上肢面积共18%(其中前后侧上臂各2%,前臂各 1.5%,手的掌面、背面各1%)。躯干面积共27%(其中前后侧各13%、会阴1%)。臀部面积共5%。双下肢面积共41%(其中前后侧大腿各5%,小腿各3.5%,足背、跖面各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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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位  |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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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头颈  | 
            
             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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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上肢  | 
            
             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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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躯干  | 
            
             27(3×9)包括会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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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下肢  | 
            
             46(5×9+1)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化学性皮肤灼伤深度的估计 
 
 
C.1  三度四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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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分类  | 
            
             损伤深度  | 
            
             临床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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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表皮层  | 
            
             红斑,轻度红、肿、痛、热,感觉过敏,无水疱、干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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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Ⅱ°  | 
            
             真皮浅层  | 
            
             剧痛,感觉过敏,水疱形成,水疱壁薄,基底潮红、明显水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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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Ⅱ°  | 
            
             真皮深层  | 
            
             可有或无水疱,撕去表皮见基底潮湿、苍白,上有出血点,水肿明显,痛觉迟钝。数日后如无感染可出现网状栓塞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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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  | 
            
             全层皮肤,累及皮下组织或更深  | 
            
             皮革样,蜡白或焦黄炭化,感觉消失,干燥,痂下水肿,可出现树枝状静脉栓塞  | 
        
C.2  Ⅱ°酸灼伤的痂皮,其外观、色泽、硬度均类似Ⅲ°“焦痂”。决定行切痂手术前务必注意此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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