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是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接触甲醇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眼部损害及代谢性酸中毒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引用标准

  GB 8781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较高浓度的职业接触史,经短时的潜伏期后,出现典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结合实验室检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1 观察对象

  接触甲醇后,出现头痛、头晕、乏力、视力模糊等症状和眼、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并于脱离接触后短时间内恢复者。

  4.2 轻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外,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轻度意识障碍;

  b.视乳头充血、视乳头视网膜水肿或视野检查有中心或旁中心暗点;

  c.轻度代谢性酸中毒。

  4.3 重度中毒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重度意识障碍;

  b.视力急剧下降,甚至失明或视神经萎缩;

  c.严重代谢性酸中毒。

  5 治疗原则

  5.1 立即脱离现场,去污,并给予适当的支持治疗和对症治疗。纠正酸中毒。

  5.2 血液或腹膜透析清除已吸收的甲醇及其代谢产物。血液透析疗法的指征为:a.血液甲醇>15.6mmol/L或甲酸>4.34mmol/L;b.严重代谢性酸中毒;c.视力严重障碍或视乳头视网膜水肿。

  6 劳动能力鉴定

  轻度中毒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者根据临床情况,妥善处理,调离有害作业。

  7 健康检查的要求

  甲醇作业工人,应作就业前体检及两年一次定期体检。体检内容应包括:内科、神经科、眼科和必要的化验室检查。

  8 职业禁忌证

  a.明显的神经系统疾病及器质性精神病;

  b.视网膜、视神经病。

  附录 A 眼科检查要求

  A1 按常规检查视力及外眼,并用玻璃棒粘少许0.5%荧光素于结膜囊内,然后用生理盐水冲洗,在裂隙灯显微镜下观察有无角膜上皮的损害。

  A2 应在自然光下观察双眼瞳孔的大小以及对光反应的变化。

  A3 用检眼镜检查双眼眼底,注意视乳头、视网膜色泽的改变,有无水肿及血管的充盈状况等。

  A4 以平面视野计仔细检查有无中心或旁中心暗点。一般用2mm白色和红色视标进行检查,也可用13mm视标。以弧形视野计分别用5mm红、白视标进行周边视野检查。

  附录B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B1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

  B2 中毒早期易误诊为感冒、咽喉炎、神经衰弱或急性胃肠炎等,应注意鉴别诊断。

  B3 关于意识障碍分级基准可参照GB 8781附录A

  B4 对严重病例应采取措施降低颅内压,以便改善眼部血液循环,防止视神经损害。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劳动卫生研究所、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由重庆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兰州化学工业公司职工医院、四川宜宾地区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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