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3、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8283-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可与WS/T117-1999《X、β、γ射线和电子所致眼晶体剂量估算规范》配套使用。
本标准可与GBZ106-2002《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三临床医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秀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radiation cataract
GBZ95-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所致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性白内障。非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性白内障也可参照本标准诊断和治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放射性白内障(Radiation cataract)
是指由X射线、γ射线、中子及高能β射线等电离辐射所致的晶状体混浊。
3 诊断原则
晶状体有明确的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受到大剂量的外照射,或长期超过眼晶状体年剂量限值的外照射历史(有剂量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记录显示累积剂量在2Gy以上(含2Gy),经过一定时间的潜伏期,晶状体开始混浊;具有放射性白内障的形态特点;排除其它非放射性因素所致的白内障;并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方可诊断为放射性白内障。
4 诊断与分期标准
4.1 I期
晶状体后极部后囊下皮质内有细点状混浊,并排列成环行,可伴有空泡。(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