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所致急、慢性皮肤损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损伤的放射性工作人员。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也可参照本标准诊断和治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acute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X、Y及β射线等)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肤溃疡。
2.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或由小剂量射线长期照射(职业性或医源性)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溃疡。
2.3 放射性皮肤癌 skin cancer induced by radiation
在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放射性损害的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
3 诊断与处理
3.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分 度 |
初期反应期 |
假愈期 |
临床症状明显期 |
参考剂量,Gy |
Ⅰ° |
|
|
毛囊丘疹、暂时脱毛 |
≥3~ |
Ⅱ° |
红斑 |
2~6周 |
脱毛、红斑 |
≥5~ |
Ⅲ° |
红斑、烧灼感 |
1~3周 |
二次红斑、水泡 |
≥10~ |
Ⅳ° |
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 |
数小时~10天 |
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潰疡 |
≥20~ |
立即脱离辐射源或防止被照区皮肤再次受到照射或刺激。疑有放射性核素沾染皮肤时应及时予以洗消去污处理。对危及生命的损害(如休克、外伤和大出血),应首先给以抢救处理。
皮肤损伤面积较大、较深时,不论是否合并全身外照射,均应卧床休息,给予全身治疗。
3.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分 度 |
临床表现(必备条件) |
Ⅰ° |
皮肤色素沉着或脱失、粗糙,指甲灰暗或纵嵴色条甲 |
Ⅱ° |
皮肤角化过度,皲裂或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
Ⅲ° |
坏死潰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
对职业性放射性工作人员中,Ⅰ度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患者,应妥善保护局部皮肤避免外伤及过量照射,并作长期观察;Ⅱ度损伤者,应视皮肤损伤面积的大小和轻重程度,减少射线接触或脱离放射性工作,并给予积极治疗;Ⅲ度损伤者,应脱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给予局部和全身治疗。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严重的皮肤组织增生或萎缩性病变,应尽早手术治疗。
对严重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创面,应适时施行彻底的局部扩大切除手术,再用皮片或皮瓣等组织移植,作创面修复。手术治疗的指征如下:
3.3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附录A
A.1 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主要根据局部超剂量限值的受照史、受照剂量和逐渐显示出来的皮肤表现,并应除外霉菌感染、扁平疣、慢性湿疹及其它非放射性接触性皮炎等疾病。经多年来的临床实践已能较明确地给出引起皮肤损伤的照射剂量阈值,但因射线能量不同,受照情况各异,给出一个正确的通用阈剂量还是困难的。本标准给出的引起某些皮肤损伤的受照剂量阈值仅是参考值,其临床分度仍以临床表现为主要依据。
A.2 单纯的放射性皮肤损伤不伴有可资诊断为放射病的全身改变者,不能诊断为放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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