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责任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②有与职业病危害的防护相适应的措施;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里健康要求;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用人单位应有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①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严重的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0、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放射性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11、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经常性维护、检修,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12、用人单位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13、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得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得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得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15、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相关法规,组织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16、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承担检查费用。
    18、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19、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20、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保证其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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