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业病防治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内容摘要: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的必然要求,企业对职业病进行防治,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加强职业病的防治意识,强化职业病防治责任,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如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关键词:职业病   健康权   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实际上敲响了对劳动者保护的钟声;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是劳动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而事实上目前不少企业在职工的职业病防治问题上重视不够。为此,本文从劳动者的健康权保障、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的角度来探讨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
   
    一、职业病防治是企业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的社会责任
    在用人单位和职业病患者的关系上,有必要从法学的角度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劳动者的健康权作一诠释。
    (一)职业病防治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的应有之义
    健康权是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世界卫生组织宣言》规定:“健康不仅是免于疾病和衰弱,而且是保持体格方面、精神方面和社会方面的完美状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将健康权限定为“人人有权获得身体和精神上的最高标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健康权覆盖了以下大体范围:一是卫生保健领域(Health  Care),包括医药保健(Medical  Care)、卫生保健预防、儿童保健、家庭节育服务、孕前孕后卫生保健、精神保健服务等;二是卫生条件领域(Preconditions for  Health),包括清洁用水、充分营养食品、充分卫生设施、环境的健康、职业卫生以及与健康有关的信息等。
    健康权是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我国宪法多处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们健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并把它列为公民的首要人身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对职业病作了这样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严重危害了劳动者的健康,而防治职业病是指预防、治理和治疗。防,在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治,首先是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积极治理,其次是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医治、疗养和康复,包括职业健康、职业能力在内的职业素质尽可能的恢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正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权利,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的必然要求。
    (二)职业病防治是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企业是现代社会的基础,不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职工的责任,企业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的义务。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企业活动是社会生产的基础层次和单位形式,社会发展依赖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同时,企业之所以不能孤立地存在于社会,是因为企业还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产物,社会的本质即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因此,企业中的劳动者是以一定的生产关系结合在一起的,企业与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要求企业必须在一定的生产关系的约束下对企业劳动者的利益负责,对企业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承担责任。人力资源是社会的第一宝贵资源,是企业和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才能更好地发掘职工的潜力,提高工作效率,这不仅直接地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企业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是企业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法律义务是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现实和潜在保证的义务,是对义务人的“硬约束”,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道德义务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义务人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义务。由于这种义务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其履行保障,而只能通过义务人的责任感以及教育、规劝、鼓励、舆论评判等非法律手段的促使来确保其承担,因而它实际上是对义务人的“软约束”,是在法律义务之外对人们提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作为企业对社会、对职工负有的一种义务,并非单纯的法律义务或道德义务,而是这两者的统一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条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的防治制度,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同时,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充分地认识职工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主人翁地位和基础性作用,充分认识到提高职工的健康素质的重要性,充分履行维护职工健康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如果企业忽视职工的健康,不为职工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不建立职业病防治的制度,一旦职工患上严重的职业病,企业必将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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