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1987年,为了加强对职业病的管理工作,我国修订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它对职业病的诊断方法、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等作了规定,它还特别明确规定了企业对职业病患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为有关部门在评价企业中作业场所工作环境的质量,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检查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方面提供了有利条件。1989年,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就职业病报告方式问题又颁布了一系列文件,主要有《职业病季报表》《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有害作业健康检查年报表》《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调查表》《职业病报告卡》和《尘肺病报告卡》等。
    我国对所有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的要求是,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必须权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职业病报告人员正当地执行任务。对于那些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办法的单位及人员要给予奖励;反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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