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506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1991—05—17批准 1992—07—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显示装置的分类、设计、选用基本原则和人机工程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作业场所以及管理过程的操纵和监控。
本标准不适用于某些特殊规定的部门和场合。
2 引用标准
GB 2682 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
GB 3947 声学名词术语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697 人类工效学照明术语
ZB Y123 工业自动化仪表标度的一般规定
JB/Z 308 工作岗位一般人机工程要求
ZB/T J27 002 操纵器一般人机工程要求
3 信息显示装置的分类
按照人的感觉器官,信息显示装置分为视觉显示装置、听觉显示装置、触觉显示装置、嗅觉显示装置和多通道显示装置。
3.1 视觉显示是由光源、物体或发光标志组成的信息类型,通过操作者的视觉器官传递各种信息。
3.2 听觉显示是由纯音或复音组成,通过操作者的听觉器官传递信息,操作者不需在某一固定位置也能听到的信号。
3.3 触觉显示是由操作者的触觉器官尤其是手指接触物体的轮廓、表面、几何形状而传递的信息。
3.4 嗅觉显示是由物质(固体、液体或气体)散发的介质气味(芳香、臭味),操作者不需在某一固定位置,即使在从事其他工作也能感受到的信息。
注:嗅觉显示器用于特定或专门的场合,本标准不涉及此项内容。
3.5 多通道显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感觉显示,例如视觉显示同时伴随听觉显示,嗅觉显示同时伴随听觉和灯光显示等。
4 对信息显示装置的一般要求
4.1 选用信息显示装置要求:
a. 需要操作者接受的信息型式;
b. 传递信息的合理方法、数量和经济性;
c. 接受一定类型的信息,感觉器官要选择合理;
d. 保证迅速显示量值或判辨信息,以便操作者及时采取措施。
4.2 设计信息显示装置要求:
a. 应对控制过程的重要参数进行显示(次要参数多,会增加操作者的心理负荷);
b. 没有特殊原因,同一信息或数据不应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显示;
c. 显示的信息和数据不应超过操作者的观察范围和注意力(工艺过程中重要显示信息量不应超过7个);
d. 应考虑人体各种器官接受信息的能力和特点,在一种器官(例如视觉器官)过大负荷的情况下,必须用另一种器官(例如听觉器官)来接受信息;
e. 显示装置的结构应保证在任何规定条件(例如照明、噪声、振动和气候条件等)下的功能和作用,但首先必须规定对操作者有最佳的工作条件;
f. 最重要的或常用的显示装置必须布置在操作者易接受信息的最佳位置;
g. 信息显示装置显示的量值应有足够的精度和可靠的显示;
h. 力求造型美观,安装和维修方便。
5 视觉显示装置
5.1 一般要求
5.1.1 视觉显示装置用于向操作者显示设备或系统工作状态的清晰迹象’。显示给操作者的信息仅限于完成特定动作或作出决定有关的内容,与仪器功能无关的标记等不应在仪器表面上显示出来。
5.1.2 显示给操作者的信息应是直观的。应避免插入或换算的信息显示。
5.1.3 在单个显示装置中不应显示不同任务的信息。
5.1.4 显示装置发生故障时,应能被操作者及时发觉。显示线路发生故障不得引起与显示装置有关的设备或系统发生故障。
5.1.5 显示装置应有良好的照明。当要求暗适应度不很大时,应采用混合照明;当要求暗适应度很大时,应采用低亮度红光照明;当几个(几组)装置安装在一起时,应有均匀的亮度。
5.1.6 显示装置的排列应按其代表部件的功能和使用顺序关系从左至右或从上至下的视觉流程顺序进行。见图1。
多个显示器在一起安装,应按其功能编码。用于指示操作功能或动作顺序的显示装置,应集中布置在一起。
5.1.7 显示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JB/Z 308第7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