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是短时间接触大量丙烯腈所致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疾病。可伴有粘膜刺激症状、局部皮肤损伤等临床表现。

  1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内吸入或皮肤污染较大量的丙烯腈的职业史,以中枢神经系统症

  状为主,伴有上呼吸道和眼部急性刺激症状的临床表现,结合尿硫氰酸盐测定,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科料综合分析,排除其它类似疾患后方可诊断。

  2 诊断及分级标准

  2.1 轻度中毒

  接触丙烯腈24小时内出现以下临床表现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 头晕、头痛、乏力、上腹部不适、恶心、呕吐、胸闷、手足麻木等或出

  现短暂的意识朦胧与口唇紫绀;

  b. 眼结膜及鼻、咽部充血;

  c. 尿硫氰酸盐含量可增高,病程中血清谷丙转氨酶可增高。

  2.2 重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较重外,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 四肢阵发性强直性抽搐;

  b. 昏迷。

  3 治疗原则

  3.1 迅速脱离现场,脱去被污染的衣物,皮肤污染部位用清水或5%硫代硫酸钠液彻底冲洗,可再以硫代硫酸钠液反复湿敷。

  3.2 轻度中毒者静脉注射硫代硫酸钠;重度中毒者宜先用亚硝酸异戊酯吸入,并紧接静脉注射硫代硫酸钠。硫代硫酸钠首次剂量可用515g,必要时根据病情可反复应用。对症治疗及防治并发症的原则同内科。

  4 劳动能力鉴定

  轻度中毒者,治愈后回原岗位工作;重度中毒者如神经系统症状体征恢复不全

  ,应调离丙烯腈作业。

  5 健康检查的要求

  5.1 就业前体检,应包括内科、神经科及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等项检查。

  5.2 从事丙烯腈作业的工人,12年体检一次, 检查项目与就业前体检相同。

  6 职业禁忌证

  a. 明显的神经系统疾病;

  b. 明显的肝脏疾病;

  c. 明显的心血管疾病;

  d. 经常发作的过敏性皮肤病。

  附录B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参考件)

  B1 本标准仅适用于从事生产丙烯腈及丙烯腈为主要原料生产腈纶纤维、丁腈橡胶、ABS塑料等作业的化工、检修工、清理工、装卸工、分析工或车间管理及技术人员因呼吸道吸入或皮肤接触引起的中毒。

  B2 急性丙烯腈中毒时,出现的中枢神经系统及消化道症状,均缺乏特异性,故应以接触史、临床表现及有关化验检查、现场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诊断,并作好鉴别诊断。丙烯腈中毒与氰化物中毒鉴别的要点是: 丙烯腈中毒发病慢、有数小时至24小时的潜伏期、消化道症状出现较早。

  B3 丙烯腈污染皮肤后,可引起丙烯腈接触性皮炎,系丙烯腈局部刺激性作用所致。诊治原则参考GB 7806-87【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B4 急性丙烯腈中毒经治疗后,一般预后良好,后遗症很少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可根据中毒后健康情况酌情处理。

  B5 对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目前尚无特异的检验指标,尿硫氰酸盐只能作为丙烯腈的接触指标及中毒诊断参考指标,其排泄量波动范围大,又易受吸烟因素的影响,应用此指标时应参考当地的正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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