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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索赔困难,很多人选择私了

发布时间:2013/8/6 10:17:00来源:南方工报字体:大 中 小


  律师:私了是否有效,视情况而定!


  ■本报记者 赵新强 胡钟雄 通讯员 金石长


  广西小伙子在中山某厂入职仅9天,就被冲床机压伤左手手指。由于工伤索赔困难,最终无奈私了。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旷乐庄律师称,在他经手的一些工伤待遇纠纷案中,有相当部分因选择私了后“反悔”而走上诉讼的。在广东的司法实践中,这种私了,原则是不被认可的,但也有特例。为此,他提醒广大工伤者,在追讨工伤待遇时,私了要谨慎。


  案例


  入职9天发生工伤 索赔困难无奈私了


  据介绍,陈金焕于2013年3月17日入职中山市八×五金配件厂工作,工作职位是冲床工。工作第9天,也即2013年3月26日上午9时30分左右,陈金焕在厂车间操作冲床机时,被冲床机压伤左手手指。


  事故发生后,陈金焕被送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治疗。经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示、中、环、小指开放性骨折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软组织严重挤压伤。


  在住院期间,八×五金配件厂屡次拖欠医药费。在医院多次催缴的情况下,该厂竟让陈金焕先行支付。治疗期间,该厂不付分文工资,陈金焕哪里有钱先行支付?后来陈金焕被迫出院。


  陈金焕出院之后,该厂既不安排其工作也不支付工资,对其不理不睬。陈金焕自行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后被认定工伤,又被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但当陈金焕要求该厂依法支付工伤待遇时,八×五金配件厂却不愿支付,同时也不愿支付陈金焕接受工伤治疗四个月的工资,认为已经支付了陈金焕的治疗费用,费用可以“相抵”。


  在热心人士的帮助下,陈金焕认识到工伤待遇不能与治疗费用“相抵”。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八×五金配件厂应该以他的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因为当时他进厂工作不到一个月就受伤了,参照同岗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82元/月,因此应以1382元/月作为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由于厂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并实际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陈金焕应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1382元/月=1243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382=27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382=11056元;共26258元。


  另外,陈金焕认为,虽然自己上班仅9天便因工伤而入院,但八×五金配件厂应该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我从2013年3月17日进厂,八×五金配件厂应在2013年4月17日之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厂至今也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陈金焕要求八×五金配件厂应从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1日止,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


  但是,陈金焕多次与该厂交涉,遭推诿,某部门负责人甚至扬言“尽管去告”,并威胁陈金焕“小心走路”!


  无奈之下,陈金焕日前被迫与该厂私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八×五金配件厂一次性支付20000元给陈金焕,陈金焕不得再向八×五金配件厂提出任何要求。


  律师说法


  私了的法律效力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旷乐庄律师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无效,理由是工伤认定、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私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属于无效。


  我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中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为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工伤保险条例》还特别强调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工中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其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相关判例


  显失公平的私了,无效!


  【案例】


  黄扬安于2005年初在佛山市顺德区万×燃具电器厂上班,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05年10月14日黄在工作中不慎跌倒造成左手受伤,2005年12月22日被认定为工伤。2006年1月3日,黄扬安与万×厂签订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双方约定:万×厂支付黄扬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辞退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休养期间工资和其他一切费用合计人民币33822.4元,双方签名确认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一切法律责任。


  签订协议后黄又继续进行了治疗。2006年5月29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黄的伤鉴定为八级,黄不服,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结果为七级伤残。黄认为双方于2006年1月3日签订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当时是为了有钱继续治疗而违心签订的,自己的伤残程度也没有得到国家权威机构的等级评定,所签协议缺乏科学、公正的基础,签订这份协议实在是无奈之举。属于可以撤销、可以变更的民事行为。2006年7月10日黄扬安委托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


  【裁判】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黄扬安与万×厂订立的“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是黄为了继续有钱治疗,在情况紧迫的情况下违心与万×厂签订的,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书应予撤销。


  万×厂不服,提起诉讼,但先后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未评残即私了,有效!


  【案例】


  郑某是某电子公司的清洁工,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1559.32元。某日,郑某上班途中被车撞伤,东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事后也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并需大部分护理照顾。遂到劳动仲裁庭请求裁决被诉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后续康复治疗费、伤残鉴定费等合共329198.4元。


  对此,被诉公司辩称,申诉人与答辩人公司经过协商后,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对申诉人的伤情无需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伤伤残评定,同意按5级伤残标准,由该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诉人工伤待遇45000元,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均为自愿,并承诺在协议签署后不得反悔,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关系。而申诉人在提出申诉请求时隐瞒签订协议这一事实,并违反协议相关内容,相关赔偿请求应被驳回。


  【裁判】


  劳动仲裁庭认为,申诉人郑某在医疗终结期满后未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劳动能力鉴定,其伤残等级及护理级别尚未确定,且双方已就工伤待遇赔偿问题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书》,申诉人主张其签订该协议为被迫所签,但未能对此作出举证,即视双方经平等协商后就工伤待遇赔偿问题已达成一致协议并由被诉人支付相关款项。因此,对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四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伤残鉴定费、后续康复治疗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申诉人全部的请求事项。之后,申诉人的请求遭一、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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