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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实施八年多逐渐出现一些不适应不符合问题,对可留不可留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现行的《特种作业目录》实施8年多来,充分发挥了安全保障作用,但也逐渐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对可留可不留的原则上不保留......
 

 
 
 
《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意见与建议表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气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2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3电力电缆作业
 
指对电力电缆进行安装、检修、试验、运行、维护等作业。
 
1.4继电保护作业
 
指对电力系统中的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进行运行、维护、调试及检验的作业。
 
1.5电气试验作业
 
对电力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专门进行交接试验及预防性试验等的作业。
 
1.6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地震局、煤矿安监局,应急管理部机关各司局,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各社会组织,各中央企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准入管理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对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现行的《特种作业目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目录》)实施8年多来,充分发挥了安全保障作用,但也逐渐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包括:
 
有的操作项目不再具有纳入特种作业管理的重大安全风险,
 
有的行业领域特种作业范围设置较宽泛,随着新业态新情况的出现有一些容易引发人员伤亡的操作项目没有及时纳入特种作业管理等。为此,应急管理部决定启动《目录》修订工作,并广泛征求对《目录》的修改意见。
 
《目录》的修订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防控事故风险为导向,深刻分析汲取事故教训,聚焦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调整《目录》。
 
二是坚持主动适应“放管服”要求,准确把握特种作业由专人操作、有独立岗位、操作不当易引发事故的特殊性,严格控制新增操作项目,充分论证原操作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控制特种作业总量。
 
三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注重征求广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的意见。
 
四是坚持总体稳定、适当修改,对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的内容进行必要和适当修改,对可留可不留的原则上不保留,对纳入《目录》争议较大的原则上不新增,确保《目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请各单位于2月15日前将《〈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意见与建议表》及其电子版反馈至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
 
联系人:殷婷茹、董喜明,010-64464799(带传真)、64463871。邮编地址:100012,朝阳区北苑路32号院甲1安全大厦2111室。电子邮箱:tzzy3015@163.com。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4日

整理:江湖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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