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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浙安监管综〔2014〕15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的有关要求,着力解决我省一些企业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匮乏,部分地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力量薄弱,导致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难等问题,近日,省安监局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主要形式、对象范围、服务内容、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定。
  《指导意见》规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应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原则,通过采取企业委托服务、安全生产协作互助、行业协会(商会)自治、保险(金融)业参与管理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安全生产领域提供技术、管理、宣传教育、信息等专业化服务,共同参与安全综合治理,以更有效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防控事故的水平。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企业、相关社会服务组织以及专家在安全生产服务中的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结合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内容,将七类行业领域或区域作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对象:一是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二是职业病危害较重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三是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的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是出租厂房、大型市场等涉及多租赁户的主体或单位;五是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等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六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被列为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七是安全生产涉及主体多、监管职能交叉,近年来发生事故几率高、伤亡损失较大的领域。
  《指导意见》要求,要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长效机制作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契入点,通过引入第三方服务组织,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程序,促使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安监管综〔2014〕15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的有关要求,更有效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安全生产领域提供专业化服务,共同参与安全治理,着力提升防控事故的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通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产业,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应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原则。
      二、服务主要形式
      (一)企业委托服务模式。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健全安全管理和改善安全条件,弥补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企业按照市场竞争选择机制与安全专业服务机构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安全生产服务合同,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偿服务。
      (二)安全生产协作互助模式。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类别、生产工艺危险程度等情况,同一区域的企业或某一产业的企业,组成若干安全生产管理单元或协作组,并由成员企业派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门小组,利用各企业技术力量的集聚优势,定期组织开展交流、研讨以及企业自查、组内互查、组间互查等活动,实现行业企业间安全资源共享与互补。
      (三)行业协会(商会)自治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优势和自律作用,以及行业中领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传、帮、带”作用,指导、引领会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互帮、互学、互查以及培训等活动,形成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四)保险(金融)业参与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保险公司、金融信贷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企业投保前和参保期内(金融信贷机构在实施企业信贷前)委托安全专业服务机构或聘请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参与投保(信贷)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风险管理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五)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由政府出资,以公开招标、合同约定等形式委托安全专业服务机构,或聘请安全专家为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安全专业技术、评估认证、宣传培训等服务。
      三、服务对象范围
      全省范围内工矿商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各地可根据辖区经济产业结构特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以及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来确定,原则上应将以下行业领域或区域作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对象: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及以上的用人单位;
      (三)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的工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出租厂房、大型市场等涉及多租赁户的主体或单位;
      (五)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等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
      (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被列为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
      (七)安全生产涉及主体多、监管职能交叉,近年来发生事故几率高、伤亡损失较大的领域。
      四、服务主要内容
      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以及突出服务性的要求,安全生产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应急救援和演练、职业病防治等专业技术和人力支持;为政府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发展战略、法规标准以及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分析鉴定提供技术支撑。
      (二)安全管理服务:对企业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现状和特点,制定针对性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方案;为企业配置或推荐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台帐等;为企业提供周期性安全检查服务,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指导企业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落实整改。
      (三)安全宣传教育服务: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提供安全教育培训、知识更新、人才培养、应急演练演示和体验等服务;指导、协助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为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宣传服务等。
      (四)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咨询和安全法律援助;受政府部门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相关研究资料和分析数据,开发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信息化管理支撑服务。
      (五)其他服务:提供安全技术推广、展览展示、安全技术人才培养,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设备租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等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做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积极组织安全生产化服务的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开展。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安全监管需求,及时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服务的适用范围、类别和内容,明确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和专家聘任资格条件,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
      (二)落实相关职责。安监部门要负责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监管和指导,依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相关社会服务组织及专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保障所提供的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查、认证、检测等结果负责。企业要根据所聘用社会服务组织或专家提出的建议要求,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
      (三)明确工作重点。要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长效机制作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契入点,通过引入第三方服务组织,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程序,促使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
      (四)做好鼓励引导。要加强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机构的协调沟通,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措施,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且未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日常执法检查频次和行政处罚力度。
      (五)提升服务能力。要在积极引进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同时,加大当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扶植力度,满足企业不断增长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需求。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做好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人才培养工作,保障安全服务产业的人才需求;建立相应激励机制,吸引各方人才进入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产业。
      (六)建立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督办、约谈通报、专家费用保障等配套制度,实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形成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效机制。要定期对辖区内安全管理协作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做到服务前有条件审查,服务过程有跟踪了解,服务完成有绩效评价,不断推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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