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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努力下,一起两难的工伤纠纷撤诉了

欢迎发表评论02012年12月18日07:36 来源:文汇报 
  年轻法官唐启盛在宝山法院的办公室里接到了一个声音颤抖的电话: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的被告王某激动地说着“谢谢”。电话挂断不久,案件原告王某原来所在的公司也特意致电表达谢意。原来,在唐启盛的努力下,这起几经调解无果的纠纷撤诉了,而原、被告双方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王某原系上海某集装箱公司员工,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公司停止为王某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两年后,王某被确诊为职业病,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产生争议。

  双方理由都比较充分,而且双方都有难处。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为王某缴纳了综合保险,且王某离开单位时并不患有职业病,所以没有义务为王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职业病买单,另外公司现在已面临倒闭的困境,客观上也无力负担。王某则认为其的确是在公司工作时发病,虽然解除劳动合同前被检查认定不患有职业病,但之后一直四处求医,两年后最终被确诊所患职业病系在职期间形成。这起纠纷案件由于双方各有难处、没有达成和解。

  唐启盛确立了一个目标:不仅要公正公平地处理该案,更要妥善解决双方面临的问题。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判决结果支持王某,对公司有失公平,判决后还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如果判决结果支持公司,那么对王某无疑是雪上加霜。

  在与合议庭成员商讨后,唐启盛决定把保险公司作为该案突破口。此后,唐启盛多次去保险公司做工作。按规定,只有在职业病被确诊的当月,公司为个人缴纳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保险公司才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了尽快让王某摆脱困境,唐启盛奔波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外劳所、保险公司等单位之间反复劝说。最终,保险公司确认了该案的特殊性:王某虽在确诊为职业病时已离开单位,但其职业病确实系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形成,而当时公司已为王某缴纳了相关保险,故同意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看到案件双方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唐启盛感悟很深:“作为人民法官,不仅要注重法律程序上的公正,也要重视案件实体上的公正,让当事人真真切切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只有公平审理才能加强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只有实现正义,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温暖人心。”本报通讯员李新卫记者刘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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