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职业卫生
责任认定较困难 预防救助都要抓

——直击两会热词之“尘肺病” 
 
 2013-03-07 | 作者: 张立 | 来源: 中国矿业报
  建立尘肺病预防和尘肺病患者救助机制已刻不容缓。

  两会开始前,知名媒体人王克勤等通过微博发起“大爱清尘·寻救中国尘肺病农民兄弟大行动”。“大爱清尘”官方微博发起这样的倡议——寻找热心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挣扎在生命线上的尘肺病人请命!

  该倡议被带到了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均提交议案、提案关注患尘肺病的农民工的医疗救助和社会保障问题。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由尘肺病患者的集体发病造成的“尘肺村”、“尘肺乡”甚至“尘肺县”的现象,以及贫困尘肺病患者集体上访事件等引起社会关注。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76541例,占90.21%,死亡149110例。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吴先宁认为,由于尘肺病责任认定比较困难,因此,政府应该行动起来,把尘肺病纳入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中。他还建议,要加强工人健康保护。如果工人患上尘肺病,企业、社会、政府都要对其负责。

  全国人大代表、无锡市人民医院肺移植专家陈静瑜则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切实解决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救助问题的建议》。

  该建议称,尘肺病到了集中爆发的时期,不断有患者发病和死亡。与此同时,调查显示,尘肺病患者发病年龄在30岁~50岁之间的占总人数的90%以上,他们都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他们患病后丧失劳动能力,家里断了生活来源,而巨额治疗费又使尘肺病患者家庭不堪重负。由于大部分涉尘企业属乡镇小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农民工患尘肺病后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得到医疗救助。而尘肺病也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内,大部分尘肺病患者处于病无所医的状态。

  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也在议案中称,目前我国的职业病统计数据是通过职业健康监护获得的,而大量的职业危害因素集中且问题严重的中小企业和乡镇、私营、个体企业职工并不在健康监护范围之内。

  他建议,需要简化尘肺病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流程。对于找不到责任雇主,无法证明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建议只要按照病种就可以申请鉴定为职业病。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在提案中介绍,中国尘肺病新发病例大部分为农民工,而用工企业往往为中小型私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节省生产成本,它们往往不为接尘作业工人提供必要的防尘设备和用具。同时,由于用工不规范和行政部门的监管不力,用工企业往往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工伤保险,尘肺病患者发病后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得到医疗救助。

  此外,由于尘肺病从致病到发病一般有5年至20年的潜伏期,用工企业在此期间可能已经破产关闭,尘肺病患者发病后无法找到原用工企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导致尘肺病患者难以获得基本的治疗和救助。

  基于上述问题,施杰提出建立有关尘肺病预防与尘肺病患者救助机制的五点建议:

  一是完善尘肺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对《尘肺病防治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是对涉及接尘工种的企业劳动安全设施进行排查和整改,对企业劳动安全设施不达标或粉尘浓度超标的企业予以整改;经治理仍然无法达到国家法定标准的,应予以强制性关闭。

  三是对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常态化监察,对违法用工企业进行严惩。

  四是建立追责机制,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劳动监察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在尘肺病防治中应起到关键性作用,建立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追责机制才能尽可能从源头上控制尘肺病的形成。

  五是建立尘肺病救助基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向从事接尘作业的企业征收尘肺病防治款,以该款项作为基金的主要来源,政府以财政拨款作为补充。通过该基金对上述无法获得职业病防治待遇的尘肺病患者实施救助。
 
 

本文版权均属职业病防治公益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职业病防治公益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凡本网未注明"来源: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的文/图等稿件,均来自网络,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网站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联系 | 职业病防治公益群 117160408
Copyright © 2010 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zybso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站长邮箱:zybsos@126.com 联系电话:13551232418 版权所有 www.zybsos.org 蜀ICP备1300083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