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医师连续2年未参加省级以上职业病诊断相关专业技术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从事职业病诊断活动6个月;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黑龙江省卫生厅近日出台的《职业病诊断医师暂行管理办法》提出上述要求。
《办法》明确,职业病诊断医师分为职业病临床和职业病公共卫生现场2个类别,其中职业病临床类别分为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10个专业项目。
《办法》要求,职业病诊断医师要在认定的专业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查、职业病调查和医学处置活动。职业病诊断医师要参与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监护活动,及时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报告,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报告及有关资料。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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