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2 08:55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作者:王善浩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这一目录目前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10类115种疾病。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职业病具有以下特点:1.病因明确。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可检测,且需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致病,一般有剂量(接触水平)――反应关系;3.接触同样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4.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愈后对身体无影响;5.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烟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王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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