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对职工享受工伤待遇作出部分调整。
此次调整内容主要是针对两种情况取消一次性支付,改为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一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或视同工伤)致残,经伤残等级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应按月享受工伤伤残津贴待遇,不再实行工伤伤残津贴的一次性支付。二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原因(或视同工伤)死亡,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再实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目前,调整后的新规定已正式开始实施。(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本文版权均属职业病防治公益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职业病防治公益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凡本网未注明"来源: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的文/图等稿件,均来自网络,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