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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北监察分局推进辖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维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辽北监察分局采取四项措施推进辖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一是宣传贯彻国家总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执行。

  二是开展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监察,加大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辽北监察分局在监察中发现铁岭市鑫兴煤矿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进行粉尘检测,依法给予该矿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是规范辖区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档案建立工作,要求煤矿必须组织从业人员到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健康档案要统一采用辽宁省卫生厅印制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是督促辖区煤矿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检验不合格、超过使用期限的防护用品。

  一、什么叫做“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二、哪些是职业病?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今年4月最新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的规定,法定的职业病现有10大类,115种。这10类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 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 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三、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职业因素。职业病危害分布很广,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机械、化工等行业职业病危害最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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