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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监局在线解答职业病防治相关问题

2013-06-07 08:59:10 大连新闻网

    原标题:视屏作业致颈肩腕综合征有望纳入职业病范围

    昨天,(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做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在线解读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主体是用人单位,其应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并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记者还了解到,职业病病种有望扩大,一些以往认为仅仅是与职业相关的疾病有望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如视屏作业导致的颈肩腕综合征等。

  职业病10大类115种

  问:什么是职业病?法定职业病有多少种?劳动者可以在哪些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10大类,共计115种。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单位不存在,可申请救助

  问: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有异议的咋办?

  答: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问:职业病病人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已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怎么办?

  答:可向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救助。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此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发生紧急职业伤害怎么办?

  问:发生紧急职业伤害怎么办?

  答:职业伤害包括:机械性外伤与化学灼伤,职业伤害主要指化学灼伤。化学灼伤是因为皮肤直接接触强腐蚀性物质、强氧化剂、强还原剂。一旦眼内溅入任何化学药品,争分夺秒利用一切能得到的水源进行结膜囊冲洗。化学物质的直接接触区要持续冲洗数分钟。如有化学性固体异物要及时去除。化学性皮肤灼伤须迅速脱离污染物,并立即用流动冷水冲洗20-30分钟以上。有时应先拭去创面上的化学物质(如干石灰粉)再用水冲洗,以避免与水产生大量热,造成创面进一步损害。冲洗完后可再用中和剂,中和时间不宜过久,片刻之后再用流动水冲洗。在初步冲洗后病人应立即送往医院。

  问:劳动者可由哪些途径知晓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

  答:1、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参加职业卫生培训。3、阅读单位公告栏。4、看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记者杨璐 实习生王燕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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