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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踹”女工打官司

公司一女工突然被确诊为“哮喘”,她要求公司为其做职业病检查,从而与公司引发纠纷。为此,女工张志群将公司告上法庭,11月18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突发哮喘 做职业病诊断被拒
39岁的张志群称,2012年4月25日,她到成都一科技公司从事机械工程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薪5000元。因其成绩突出,2012年9月,她被提升为公司基表车间主任,并多次获公司嘉奖。
今年1月初,张志群突然发现自己经常咳嗽、喘气、闷胸等症状,便到医院就诊,后被确诊为“哮喘”。张志群说,她在车间经常接触聚氨酯胶、307胶、铅烟、笨、甲苯等有毒有害职业病危害因素,经过医生对张志群职业史的了解,医生认为她职业性哮喘的可能性比较大。于是,张志群要求公司为其做职业病诊断,公司却认为,她的病情跟工作无关,拒绝提供相关职业病诊断资料。无奈之下,张志群只好向龙泉驿区和成都市安监局投诉,要求公司配合她去做职业病诊断。
请假未批 女工被解除劳动关系
事发后,张志群多次向龙泉驿区和成都市安监局投诉。“这样一来,我遭到公司刁难,先是将我从基表车间主任降为工艺员,又从工艺员安排到粉尘危害严重的喷塑车间工作,月薪也从5000元降到3500元。”张志群气愤地说,今年7月1日,公司明知其有哮喘疾病,还故意安排她倒粉尘危害因素较大的喷塑车间工作,属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因此拒绝上班。
7月1日,张志群对公司的工作安排,再次提出抗议。7月2日,她要去医院复查病情,并向公司口头请病假,但未批准。7月3日,公司以其违反公司《内部管理条例》规定“旷工三日”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关系。
针锋相对 解除是否违法
庭审中,案件争论的焦点是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张志群表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还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要变更岗位,需与职工协调一致,公司未经张志群同意,安排其到有粉尘危害的车间上班,她有权拒绝。因此,公司属违法解除,应支付其双倍赔偿金。
针对张志群的诉求,公司代理律师认为,2012年6月1日,公司实施的《内部管理条例》载明:“一月连续2次旷工,一年累计5次或累计3日旷工的视为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因张志群不服公司工作安排,连续旷工三天,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公司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法院将择日再审(本报将继续关注报道)。  本报记者 向晓文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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