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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案例:职业病诊断需要确认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驳回诉求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因劳动者发现自己是疑似职业病病人,为了职业病诊断,当事人特向乐山市沐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未想到沐川仲裁委和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都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与驳回的判决书。
     仲裁委和法院这种不负责任的乱下结论,有违背《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健康权又该如何来保护?!


   

  

 

  

  

  

 
编辑:百姓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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