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职业病防治现状研究报告
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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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在我国的公共卫生得到政府和社会前所未有关注和重视的今天,作为公共卫生一个主要部分的职业卫生,如何进一步发展,也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我国2002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同时颁布了与之配套的十几个办法法规,这标志我国职业卫生真正进入了起步规范阶段。但也正是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制度的局限、监管的缺失、利益的驱使、意识的不足等等一系列因素,造成了职业病防治问题日益突出。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开展意识的缺乏,昧着良心用劳动者的健康换取利润的行为,与劳动者文化水平、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这两者之间的矛盾,终将呈现在群众面前。近几年,劳动者职业病维权案件报道日益增多,也日益极端化,山阳尘肺事件、水富尘肺事件、广州尘肺事件、开胸验肺事件等等一系列的事件,相信震惊着每一位关注的人,这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制度的不完善,企业责任的不履行等等,但是这些事件却只是中国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冰山一角。
此次调查研究报告主要解析中国职业卫生工作的现状,让更多的人关注这一形势,提出我们的建议和期望,共同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给劳动者一个真正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 国内外职业卫生差异
各国职业病的分类与定义
ILO |
德国 |
日本 |
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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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作业因素所致疾病分类 |
化学物质所致疾病 |
化学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
职业伤害所致疾病 |
1、尘肺病 |
物理因素引起的疾病 |
粉尘引起的疾病 |
物理因素职业病 |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
|
生物性因素 |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
作业方式所致疾病 |
3、职业中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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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靶器官分类的疾病 |
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 |
传染性因素和寄生虫引起的疾病 |
化学物质所致职业病 |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
职业性皮肤病 |
运动系统持续机械性紧张引起的疾病 |
吸入粉尘引起的疾病 |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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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肌肉骨骼损伤 |
不同因素引起的疾病 |
细菌、病毒等引起的疾病 |
6、职业性皮肤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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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癌 |
工作相关的恶性赘生物 |
致癌物、致癌性因子或致癌性工程作业引起的疾病 |
7、职业性眼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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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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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疾病 |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
台湾:工作压力引起的精神异常 美国:鼠标手“腕管综合症” |
明确由业务引起的其他疾病 |
9、职业性肿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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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职业病 |
从上述表中可见职业卫生工作深入程度的差异:
国内职业病定义一般指法定职业病,即我们常说的十大类115种,而且基本都是以化学、物理因素导致的为主,不包括劳动方式不良、工作制度不完善等导致的职业病,具有相当的局限性,除了115种明确的局限的职业病外,想要诊断为其它职业病是基本不可能,即使疾病真的是由于工作造成的。
由此可见,国内职业卫生是一种狭义的概念,一般特指职业病防治,部分优秀企业涉及职业相关性疾病的防护,但未纳入法制管理的范畴。
而国外某些国家的职业卫生概念相对较广泛,注重职业相关性,即从事的职业,可能增加某种疾病的患病概率,只要有足够的医学证据,就可认为该病与职业相关,部分包括心理相关性疾病,比如由于作业方式导致的肌肉骨骼损伤(腰肌劳损、颈椎病等等)很多国家都可认定为职业病。
广义的职业卫生关注的是任何与职业相关的有害因素,包括环境因素、社会经济因素、与职业有关的生活方式以及职业卫生服务的质量等。
再关注一下下面的数据:
法国在为保险赔付的1.3万余例职业性疾病,其中与关节周围性疾病相关的疾病占了总数的2/3;韩国职业伤害与职业病发病:尘肺占整个职业性疾病的23.7%、噪声性耳聋占18.0%、有机溶剂引起的疾病占6.9%。在工作相关性疾病中,心、脑血管疾病占33.9%、因劳动负荷过重引起的疾病占5.5%、腰痛占4.0%。
上面的这组数据也说明了,国外的职业卫生已经向广义发展,工作场所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职业病已经得到明显控制,而我国每年报道的职业病病例中,尘肺病是其主要的病例,一般占在80%以上,甚至更多,而工作相关性疾病目前基本没有,也说明了我国还未关注工作相关性疾病,我国的职业病防治还处于相当低下的水平。
三、 国内职业病现状
卫生部历年统计的职业病发病例数
年度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发病数 |
10505 |
14821 |
10467 |
9759 |
5247 |
11519 |
14296 |
13744 |
18128 |
从上图中可见我国历年职业病病例数并没有规律性也没有减缓的迹象,甚至有上升的趋势,如果说我们重视或者真正去关注这个领域,而且措施得当的话,那么职业病发病数应该呈现平稳下降的趋势,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甚至有专家和业内人士均表明,纳入统计的只是冰山一角(统计的病例甚至不到真正病例的十分之一),主要有几个原因:
l 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众多。
l 流动劳动力多,不受监管。
l 企业职业病防治意识差,防治责任差,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深入。
l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l 职业病防治工作起步较晚,真正始于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
l 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知道职业病危害的严重后果。
l 职业病本身特点(剂量-反应效应),职业病是典型的剂量累积效应,很多职业病是由于日积月累的伤害达到一定程度后才导致病变的,有一定的发病滞后性,一个尘肺病人可能脱离接尘作业后的三年甚至十年后发病。
四、 让我们认识下职业病的危害
健康危害:
致畸、致癌、纤维化等,结果不亚于一般绝症。最终往往影响一个家庭的幸福。 职业病的五大特点之一便是难于治愈,大多缺乏特效治疗药。因此说是绝症并不为过。
这是一张肺部图片的对照,从左到右依次是:健康肺部、90岁教师的肺、40岁矿工的肺(已大部分纤维化)。
肺部纤维化:简单的解释就是,本来我们的肺部是一个富有弹性、具有伸缩功能的呼吸器官,而由于粉尘累积导致病变,肺部变的跟石头一样,失去了弹性,也就失去了换气的功能。试想一下,40岁甚至更年轻的时候,你的肺变成矿工这样,失去了大部分的伸张功能,也就是失去呼吸功能,你的所有活动都将受到限制,走几步路都会气喘,最终只能长期卧床,甚至窒息而死。
让我们再看看这些后果吧!建议组织我们的黑心企业老板们去看看我们的职业病患者,看看由于他们的逐利之心导致了多少人的痛苦。
现在中国企业慈善问题闹的沸沸扬扬,我在这,恳请中国的企业家们,什么都不用学,只需要学学国外企业家对安全卫生的投入,想想自己的员工,如果你们的利润来自于员工的健康,那你们谈什么拿着别人的健康当慈善呢?保护好自家员工的健康,是一个企业最大的慈善,但在中国,似乎还看不到有多少这样的企业。
在中国,职业病患者往往年轻化,壮年甚至青年的迫害者有无数,而他们往往是一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和精神支柱,这导致了职业病不只是破坏一个人的健康,而是影响到整个家庭的命运:家庭破碎、儿童失学、黑发送白发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逐利的企业家门也许关注的是经济数据,那我们给他们看看下面的经济损失:
ILO(国际劳工组织)评估指出,全球每年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25万亿美元,约占全球GDP的4%。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因职业危害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高达8160亿。
研究表明,平均一例尘肺病人每年经济损失约为7万元(就诊医疗费3万元, 误工损失年产值4万元),估计每年直接经济损失可达420多亿元。
五、 回顾过去的维权之路——到底有多无奈
1、 山阳尘肺事件
48民工金矿打工,身染尘肺,曾经一度认为是村里怪病,多人自杀,生者苟活,维权之路有多难,企业赔偿远不够弥补一切,相信各大报刊都已报道。
“我活不了多久了” 医疗只能靠自己
陈金奎在家里拿出输液器和6支“利巴韦林”注射液、4支“地塞米松”。
他一支支地把药瓶敲断、兑好。他动作熟练,但明显体力不济,整个过程持续约十分钟。然后,右手持针头,扎进左手腕,挂上了吊针。
现在,他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我活不了多久了,最多再撑个两三年吧。”
病痛缠身 多人自杀
2001年杨桂成、王长文、成明宏、刘明升、魏启来等人在判决出来之前,先后病故。而王锦堂、黄方成、陈明金则选择自杀身亡。
极低的赔偿费用,何以致用?
2005年,黄方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黄家获赔4.9万元。据黄定喜说,扣掉各项费用后,实际拿到了2.1万元。
结果都是苦涩的
谭从华奔波近200公里,和代理人一起从洛南县法院取回24份判决书。
他得到了一个比较“理想”的判决结果:他主张的费用是97058.26元,法院依据2005年的判决,由鑫元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承担40%的责任,原告本人承担20%的责任,判决鑫元公司和第三人各赔偿38823.30元。
领取判决书时,法院一名女工作人员问谭从华:“这一次满意了吧?”
谭从华苦笑一下,不知如何回答。他说,他们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又岂是这一点点钱能够补偿的?这个结果,无论如何都是苦涩的。
他自嘲:“我经常被人看成是吸毒者。其实我不是,我只是一名尘肺患者。”
他说,2007年再次起诉追讨后期治疗费时,27名尘肺患者中大多数同意这次获赔后将不再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赔偿任何费用,他也是同意的,但说老实话,这是他们无奈的违心之举。其他人这样做大概有5年之后已不在人世的悲观想法,但徐锋觉得自己的身体状况要好一些,他有信心撑过5年。
至于以后的医疗费用怎么办,徐锋不知道……
2、“开胸验肺”——张海超
为了揭开谎言,河南农民工张海超无奈地做出惊人之举——“开胸验肺”。
他的这一举动引来了媒体的关注,同时也揭开了相关部门的虚假谎言。
这个28岁年轻人用生命来证明自己患病的事实,在媒体铺天盖地报道之下,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反响,人们都在思考,发生这样的事是社会的悲剧还是制度的不健全?
尽管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张海超拿到了60多万的赔偿,但这只能够给他心灵上一些安慰,根本不能换回他生命的所有。
他的悲绝之举,在那个流火的七月,让无数听闻者内心瞬间冰冷。尘肺病人的苦难,第一次如此真实详尽地进入了公众视野。尽管尘肺维权之路,仍可比蜀道之难,但制度多少比以前松动了。
很多尘肺工人念叨着他的名字,视他为英雄。但他拒绝这个称号,他说,我不是像许多人说得那样勇敢,我只是为了求生。
他是中国最有名的尘肺病人——张海超。
3、三年维权之难——肖化中
62岁的肖化中2007年被四川华西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病——煤工尘肺三期,09年被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为职业病因工三级伤残。三年的维权之路有多艰辛无人能体会。
面对势力强大的资本家,地方保护伞的情况下,维权之举等于鸡蛋碰石头!
幸运的是,在爱心人士的帮助下,媒体的高度关注下,最终这一事实被相关部门引起重视,肖化中才拿到了约14万元的赔偿金。
但是这样的赔偿也只是对方在社会舆论压力下赔付的,并不是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的。
肖化中为了能够拿到钱治病,他也无奈的接受了这一个赔偿数额。
有一点钱总比没有好吧,至少现在可以去医院治病了,谁叫我是一个农民呢?
近期的:
深圳百人尘肺事件
施秉恒盛上百人染职业病
浙江采石矿集体尘肺事件
…….
悲剧还在继续……
劳动者的生命还在逝去……
也许这一次次以血换来的教训还不足以唤醒我们企业的责任,监督的力度,但是至少,至少唤醒了我们少部分人的良知。
也许唤醒黑心企业需要更长的时间,也许流在劳动者身上的血和痛并不能让他们感知到……
但是我们不能不管,至少这些换来了我们的思考,虽然代价是严重的,我们是渺小,但是渺小的我们正试着去改变,我们希望能唤起企业的良心,社会的责任。
六、 维权到底难在何处
第一、 企业是主体,但同时也是地方各部门的财税来源,很多时候企业与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部门有着牵扯不清的关系,这些部门往往袒护企业的利益,而无视弱势劳动者的利益。
第二、 职业病诊断责任:目前的诊断机构一般属于政府事业部门,对于提供的诊断资料的合理与合法性无人过问,而且一般的诊断机构只认同企业而不认同个人,导致诊断公正性往往令人质疑。
第三、 职业病诊断资料的提供: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与职业相关的资料,如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等资料,而这些资料一般需要企业去配合提供,但往往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会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甚至不给予配合,导致诊断程序无法进行。即使有时候弱势的劳动者辛辛苦苦的收集到资料后,没有企业的同意或承认,诊断机构也不给予诊断,导致很多职业病无法诊断。
第四、 职业病工伤认定:职业病工伤认定同样需要单位的配合,同时还牵涉到劳动部门,有时候劳动部门甚至为了袒护企业,不认同其它机构的诊断结果。
第五、 职业病赔偿:职业病赔偿数额往往不多,常常不足于支付医疗费用,更不用说由此造成家庭、健康、精神等一系列损失了。
第六、 职业病维权之路漫长:往往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才有结果,而患病的劳动者身体健康情况大多很糟糕,边治疗边维权的艰辛之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坚持到底的,大部分劳动者会选择草草了事,有的甚至走上了绝路。
七、 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低下
企业在职业安全的投入相对于职业病防治投入来说,会好很多,这跟职业安全在国内起步早有一定的关系,另一方面职业安全一般是瞬间的伤害,是高能量突然释放的伤害,短时间内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比如重物砸伤、电击死亡、机械伤害等等,结果无法掩饰,与企业的关联性显而易见,容易引起重视。
而职业病有着剂量——效应关系,是长期量与反应积累的必然结果,由于存在长时间的关系,很多企业看不到起伤害,甚至认为这是正常的疾病反映,与工作场所并无关联。
职业卫生即职业病防治,有的企业甚至闻所未闻,经常会听到企业说,“这个干了这么多年,死不了人的”、“谁不会得病,得病跟我们没有关系”等等之类的话,中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眼里根本没有职业卫生的概念,更不可能会有职业病防治设施的投入以及健康体检费用的支出,他们认为这些都是多余的。
极低职业病防治违法成本也是造成企业责任意识低下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违法罚款一般只有几万甚至几千,相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可以说是微不足道。
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照也是企业责任意识低下的原因,地方企业往往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关系融洽,特别是职业病防治意识低下的现在,有些政府部门对职业病的危害后果根本不重视,甚至闻所未闻,连人民的公仆都不认识职业病,更不用提去督促企业去落实防治责任了。
八、 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不足
劳动者本身对于职业病的认识也是相当低下,据调查和报道反映,农民工大部分不知道何为职业病,开口先问“啥是职业病”的比比皆是。
据报道,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严重的区域,劳动者作业不到一年甚至只有6个月就能导致尘肺病,尘肺病的严重性之前已经说过了。如果说我们能宣传到位,我认为农民工也不是傻子,会拿一生的健康甚至是一家庭一辈子的幸福去换那6个月微薄的工资的。
劳动者意识的提高需要我们去宣传,需要社会共同的参与。
九、 建议与展望
中国的职业病防治现状令人担忧,但是幸运的是我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乐于行善的美德与良知并未抹灭。
职业病防治制度在完善,但是需要我们去推动,我们不希望是等到更多的人付出了代价,以惨重的教训换取来的,我们希望是主动尽早的完善。
企业需要更多的去承担职业病防治责任,少许的职业病防治设施的投入,能换来一群为企业兢兢业业创造财富价值的劳动者的健康,即使企业感觉不到劳动者的痛苦,也应该感到你财富的来源。还是之前说的,慈善对于企业来说是光荣的,而如果企业对自己的员工健康负责到底,那就是最大的慈善,否则捐再多的钱,也弥补不了造成的伤害,也掩盖不了这样的“伪慈善”。
劳动者需要记住这些血的教训,它告诉我们健康并不只是关系到你本身,而是你的家庭,提高自己的劳动保护意识,是在延长你的生命,也是追逐你家庭幸福的一部分。
社会各界都应该来关注这个领域,因为它正处在刚起步、最令人担忧、最无法无天的时刻,如果没有更多有意识的力量参与,那只能等着更多惨痛的代价来换取改变的一刻,我们当然希望是主动去改变,而不是被动的改变。
基于上诉的资料收集分析,我们建议劳动者牢记自身的权利,企业紧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9、职业病人调动岗位时,依法享有待遇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②有与职业病危害的防护相适应的措施;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里健康要求;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用人单位应有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①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严重的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0、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放射性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11、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经常性维护、检修,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12、用人单位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13、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得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得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得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15、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相关法规,组织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16、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承担检查费用。
18、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19、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20、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保证其待遇不变。
在缅怀过去的同时,
也请展望我们的未来!
在伤痛昨天的同时,
也请做出今天的努力!
让我们一起杜绝职业病防治路上明天的悲剧!
职业病防治公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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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小组
201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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