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自书遗嘱须慎重

        很多人在年老或病重时,可能因其中一位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 尽心尽力、全力照顾,为此,从感情上和赡养义务的角度上考虑,往往会写下书面遗嘱,将生前合法财产留给尽力照顾他的近亲属。立遗嘱人立遗嘱的目的本来是为了防止其去世后,近亲属之间为遗产产生纠纷,但实践中,却正是因为有遗嘱存在,近亲属之间才产生纠纷。这是为何?
      原因很简单,虽然遗嘱的内容真实合法、且均为立遗嘱人亲自书写,但在无见证人存在的情况下,谁能证明该遗嘱是立遗嘱人书写的呢?既然不能证明,其他近亲属又如何甘心放弃继承的权利?在无法确认遗嘱真实有效的情况下,那只能诉至法院,由法院裁决。最终,纠纷可能得以解决,但兄弟姐妹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家庭之间或许因此而留下不可抹去的隔阂,想必这悖离了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初衷,立遗嘱人在九泉之下也不会瞑目吧?
      欲避免上述问题出现,建议人们在立遗嘱时,一定要慎重,必要时,付出一点经济成本也是值得的。一般情况,人们在立自书遗嘱时,为避免亲属之间的纠纷可选择从以下几方面操作:一、立遗嘱时,将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叫在一起,签字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因为此时他们不会考虑得太多,一般会遵从立遗嘱人的意愿;二、遗嘱公证;三、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遗嘱见证;四、请求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街道等基层组织见证,并盖章确认遗嘱真实性;五,情况紧急时,可由医院工作人员或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两人以上)见证。
       以上系本人从业心得,仅供参考之用。
    作者;邹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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